吉政發(fā)〔2017〕3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fā)〔2017〕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6〕34號)精神,規(guī)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guī)定和做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按照加快建設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
系和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堅持尊重市場、競爭優(yōu)先,立足全局、統(tǒng)籌兼顧,科學謀劃、分步實施,依法審查、強化監(jiān)督的原則,建立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打破地方保護、區(qū)域封鎖和行業(yè)壁壘、企業(yè)壟斷,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fā)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促進實現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和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二)工作目標。建立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設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進一步打造吉林良好經濟環(huán)境,為吉林老工業(yè)基地全面振興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學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審查對象。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guī)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地方性法規(guī)的起草部門應該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
(三)審查標準。要從維護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
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yōu)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yè)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各地區(qū)、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guī)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fā)、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相關說明要形成文字材料與文件一并歸檔保存。
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zhí)行或者進行調整,確保不會排除、限制競爭。
(五)審查程序。政策制定機關要確定內部審查負責部門和負責人,制定嚴格的內部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和制度。所制定政策措施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聯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牽頭起草的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牽頭部門應將審查報告和會簽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門聯合發(fā)文會簽。各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牽頭起草的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三、推動審查制度有序實施
(一)不斷完善機制。省物價局、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法制辦、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金融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制度。按國家統(tǒng)一部署,進一步細化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容、程序、方法,指導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和相關政策措施清理廢除工作,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實施。
(二)積極穩(wěn)妥推進。省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要求的時間期限,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各市(州)、縣(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從2017年起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要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的審查辦法和清理廢除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方式、工作步驟,開展宣傳和培訓活動,確保本地區(qū)、本部門相關政策措施審查工作和清理廢除工作穩(wěn)妥推進。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市(州)、縣(市)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本地區(qū)存量清理工作,各地政府所屬部門負責本部門存量清理工作。對已經出臺的現行有效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各相關部門、各地政府及所屬部門要按照 “誰制定、誰清理 ”的原則,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梳理評估,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guī)定和做法。
在審查清理過程中,要充分調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內容,區(qū)分不同情況,把握節(jié)奏,逐一審查。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guī)定和做法,要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yè)的優(yōu)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yōu)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涉及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的,由起草部門提出初步清理意見,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按立法程序審核上報。
四、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管和社會監(jiān)督
(一)嚴格執(zhí)法監(jiān)管。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大力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發(fā)現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對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接受社會監(jiān)督。要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社會參與度,廣泛接受社會監(jiān)督。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jiān)督和約束。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通過12358、12315、12312舉報平臺等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的舉報受理渠道,反映情況及違法線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要及時予以處理。省政府各相關部門,各市(州)、縣(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要深入基層,傾聽公眾呼聲和意見,促進科學制定政策措施,對照公眾的意見審查政策措施,對不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的,要及時糾正。
五、強化各項保障措施
(一)開展定期評估。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各相關部門,各市(州)、縣(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在定期清理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探索評估辦法和程序。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二)完善守信機制。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打造誠信政府。各地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對承諾投資主體的事項通過法律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確,確保承諾事項不因政府換屆、領導調整而改變。將誠信建設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加大信用考核權重,對失信行為嚴厲查處,對失信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加強全民誠信教育,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社會氛圍。
(三)加強政策公開。省政府各相關部門,各市(州)、縣(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要求向社會公開。重大政策出臺后,要及時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布政策內容。要統(tǒng)籌運用網絡平臺、傳統(tǒng)媒體、新興媒體解讀政策、引導輿論。
(四)深化 “放管服 ”改革。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進一步激發(fā)市場活力和社會創(chuàng)造力,持續(xù)簡政放權、堅持放管結合、深入優(yōu)化服務。加大放權力度,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把該放的權力放出去。推進政府監(jiān)管體制改革,加快構建事中事后監(jiān)管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優(yōu)化政府服務,提高 “雙創(chuàng) ”服務效率、公共服務供給效率、政務服務效率,推動形成更有吸引力的營商環(huán)境。
(五)加強組織領導。在省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建立省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構,負責全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督導、檢查工作落實;采取會議、會商、問詢、函調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必要時邀請省政府法律顧問、參事和決策咨詢委員等專家參加相關工作。
各地要參照省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構的形式,設立相關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六)明確責任追究。嚴格執(zhí)行《吉林省行政問責辦法》(吉政發(fā)〔2016〕4號)。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的地區(qū)政府和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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