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委人才〔2012〕6號《福建省關于獎勵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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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關于獎勵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暫行辦法
閩委人才〔2012〕6號
為進一步激勵全社會參與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拓寬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渠道,更大規(guī)模、更廣范圍、更多渠道吸引高層次人才來閩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制定本辦法。
1、獎勵對象:向用人單位推介并由用人單位成功引進高層次人才入選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百人計劃”(簡稱“省引才‘百人計劃’”)的機構(gòu)或個人;自行引進高層次人才入選省引才“百人計劃”的用人單位。
2、獎勵標準:成功推介或引進高層次人才入選省引才“百人計劃”的,獎勵5萬元;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獎勵10萬元。
3、獎勵原則:堅持“引進一人(團隊)獎勵一人(機構(gòu))”,堅持“就高從優(yōu)不重復”。
4、獎勵辦理程序:所推介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入選省引才“百人計劃”或國家“千人計劃”后,由引進對象與用人單位證明,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兌現(xiàn)獎勵金。
5、獎勵對象應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騙取獎勵金的,追回獎勵金。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獎勵金在省人才專項經(jīng)費中列支。
7、各市、縣(區(qū))以及省直各部門,應結(jié)合自身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獎勵辦法。
8、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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