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府辦函〔2018〕349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規(guī)則〉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專員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規(guī)則》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專員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規(guī)則》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專員工作制度(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15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規(guī)則
為推進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權威性、專業(yè)性和建設性,切實提高政府執(zhí)行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統(tǒng)籌規(guī)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辦發(fā)〔2018〕5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4〕42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guī)則。
一、當好政府工作的“高效督辦員”
省政府辦公廳要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將督辦落實放在日常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講求實效,抓住關鍵、以點帶面,敢于擔當、敢于碰硬,確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明確督查工作職責分工
建立省政府統(tǒng)一領導、省政府辦公廳綜合協(xié)調、省政府督查室組織實施的工作體系。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省政府督查工作的統(tǒng)籌、組織、指導、推進。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要根據職責分工,堅持“分工協(xié)作、歸口辦理”和“誰承辦、誰督辦”原則,分別承擔省政府領導決策部署的督查落實工作。省政府督查專員主要牽頭負責對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開展專項督查或調研。根據工作需要,省政府委托部門負責人帶領督查組開展綜合督查工作。
三、進一步明確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主要督查范圍:
(一)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貫徹落實情況。
(三)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重要會議議定事項,省政府領導調研、講話明確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四)省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中有明確辦理要求或要求閱示、閱批、閱酌、閱研、閱處的批示件貫徹落實情況。
(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它督查督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四、建立督查統(tǒng)籌協(xié)調機制
實行年度計劃和審批報備制度。省政府各部門每年12月上旬前,將下一年度擬開展的涉及市縣政府以及本系統(tǒng)全省性的業(yè)務督查事項報省政府辦公廳研究審核,按程序報省政府領導審批,以年度計劃的形式印發(fā)執(zhí)行;非全省性、非綜合性的專項督查,要搞好統(tǒng)籌計劃并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未列入計劃的一般不得開展督查,對緊急突發(fā)事項的督查,可以按程序報批后實施。除省委、省政府統(tǒng)一部署和依法依規(guī)開展的督查工作外,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置以市縣政府為對象的督查項目,不得在部門文件中自行規(guī)定全省性督查事項,確需開展的要遵循“精減、統(tǒng)一”和“一事一報”原則,在督查工作開始前(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將督查計劃報省政府辦公廳立項和報批后實施。
嚴格控制督查總量和頻次。各部門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綜合性督查,要按照能合盡合、能簡盡簡的原則合并開展,同類事項合并進行,防止重復督查、層層加碼;要簡化程序、改進方法,壓縮規(guī)模和時間。
省政府督查室要及時加強與省委督查室等部門的溝通聯(lián)動,定期通報督查工作動態(tài),建立督查信息和結果互認制度,做到一定時間內同一事項只有一支力量督查,督查結果多個部門共享。
五、充分發(fā)揮省政府網上督查室的作用
省政府辦公廳通過省政府網上督查室或其他書面方式下達督查任務,責任單位應將工作落實情況(含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或相關視頻、圖片等提交省政府網上督查室。各部門根據年度督查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的督查工作,應在督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督查報告提交省政府網上督查室。將省政府網上督查室接入省委督查室終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建好、用好、推廣好省政府網上督查室,并以此倒逼形成政府信息共享開放的格局,實現對政府行政效能的監(jiān)管。
六、認真抓好跟蹤督辦
省政府辦公廳要及時了解、掌握督查事項辦理進展情況,及時提醒、督促責任單位加快推進。要在書面督查、電話督查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省政府網上督查室開展跟蹤督辦;對重點工作、重要改革、重大項目等任務,要堅持督查與調研結合、明查與暗訪并重,赴實地開展現場督查,找準癥結,對癥下藥,加強協(xié)調服務,與責任單位共同研究、積極幫助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重點督查事項,要視情開展“回頭看”“再督查”,增強督查實效。
七、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責任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并經單位負責同志審簽后報告辦理情況。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及時報告辦理結果;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原則上在30日內報告辦理結果。對督查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向被督查單位反饋整改意見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實。
八、建立全員抓落實工作機制
對于上級召開的會議、下發(fā)的文件和領導批示等,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部署,工作任務要項目化、責任化、目標化,原則性、長期性任務要細化分解為年度性、階段性節(jié)點目標,明確時間節(jié)點、完成時限和工作標準;要厘清每項工作的責任鏈條,明確工作責任,強化責任傳導,抓好工作落實。責任單位接到督查任務后,要迅速組織抓好有關工作的推動落實,確保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任務,并對工作落實的質量、效果和真實性負責。加強協(xié)調配合,對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任務,牽頭單位要積極組織有關單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工作落實,堅決防止發(fā)生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現象。
九、客觀評價工作落實情況
省政府辦公廳要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定期對督查事項落實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提出建設性意見,形成督查報告報省政府。優(yōu)化第三方評估,客觀準確地反映工作績效、服務質量和實施效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十、加強督查結果運用
加大督查激勵力度,進一步健全督查問責和容錯糾錯機制。要將督查結果納入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綜合考核評價內容,納入單位和個人年度績效評定內容,利用考核評價“指揮棒”倒逼各項工作落實。對抓落實工作成效明顯的,要總結經驗,交流推廣;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要通報批評,約談有關負責人或向媒體曝光,問題嚴重或影響惡劣的提請省政府啟動問責機制,或移送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處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專員工作制度 (試行)
為全面推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提高省政府各部門、各市縣政府的執(zhí)行力,切實發(fā)揮好督查“利器”作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4〕180號)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督查專員,是指經省委同意,由省委組織部抽調專職從事省政府督查工作的廳級干部。抽調期間,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單位,在原單位列編,占原單位職數,黨組織關系轉至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日常管理,省政府督查室統(tǒng)籌安排具體督查工作任務。
二、督查專員主要牽頭負責黨中央、國務院安排部署的重要督查任務,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交辦的專項督查任務和重點工作,以及省政府分管領導提請省政府主要領導同意需要專項督查的重要事項(如扶貧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年度督查安排,參與省政府重點工作推進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統(tǒng)籌安排,參與省政府重要專項工作或階段性重大任務推進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
(三)受省政府辦公廳委托,對省政府領導在重要專題會議、重要調研時明確的決定事項,以及省政府領導關注的重要批示件的辦理情況開展專項督辦。
(四)深入基層開展督查調研,及時發(fā)現影響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和苗頭隱患,對省政府重點工作中影響執(zhí)行落實的難點瓶頸問題和體制機制障礙開展調研,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
(五)密切關注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改革措施推出前后,廣大干部群眾的反映和執(zhí)行過程中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六)根據省政府領導授權,參與相關難點問題特別是跨條線、跨條塊問題的協(xié)調推進和督促解決。
三、督查專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列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如省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省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指揮部召開的會議等),參加省政府領導有關調研活動。
(二)根據有關規(guī)定,閱看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重要文件、重要情況通報和其他必要的信息載體。
(三)就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關重大事項、重點難點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四)對省政府領導授權交辦的重要事項,可牽頭召集、協(xié)調相關部門和市縣研究對策,推動落實。
四、督查專員采取實地走訪、座談交流、抽查核實、專項檢查、明察暗訪等方式開展督查,重點檢查和了解被督查單位對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是否貫徹執(zhí)行到位,對省政府重點工作的推進目標是否明確、方法措施是否有效、項目成果是否落地、工作作風是否嚴實、服務對象是否滿意,對省政府領導重要批示件的辦理反饋是否高效、成效是否明顯,對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提出建議??梢愿鶕ぷ餍枰?,針對重點、難點、堵點問題或者工作整改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機動式”督查和督查“回頭看”。
五、督查專員對督查中發(fā)現的典型問題或群眾反映的典型問題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可約談負有領導責任、監(jiān)管責任的負責同志,并做好記錄;對貫徹執(zhí)行決策部署不力、重大政策落實不到位、重大工程項目嚴重滯后、不作為亂作為、整改落實流于形式的,提請省政府啟動問責機制。
六、建立督查專員聯(lián)絡員機制,將其打造成為培養(yǎng)鍛煉干部的重要平臺。從省政府辦公廳安排人員擔任督查專員聯(lián)絡員,也可從各市縣政府督查室或省直相關單位抽調優(yōu)秀年輕干部擔任。原則上一名督查專員對應配備一名聯(lián)絡員,人選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tǒng)籌。根據工作需要,從省直相關單位、有關市縣抽調業(yè)務骨干組成工作團隊開展督查工作。
七、省政府辦公廳負責保障督查專員的辦公設備、固定電話、機關出入證、工作午餐、督查工作公務用車、辦公用房等必要的工作需求,保障集中辦公需要。差旅費等工作經費報銷審批比照省政府辦公廳廳級干部公務支出報銷審批程序執(zhí)行。
八、督查專員在開展工作時,應堅持“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單位”的原則;要嚴守黨紀政紀要求,帶頭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條實施細則等要求,確保督查工作嚴肅、認真、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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