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辦字〔2018〕79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辦字〔2018〕79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雄安新區(qū)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31日
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
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6號)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河北省省以下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發(fā)〔2016〕4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思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中央改革總體部署,在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總體框架下,緊密結合我省實際,穩(wěn)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促進省以下各級政府更好履職盡責,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qū)域均衡、標準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保障機制,在高質量發(fā)展中補齊民生短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建設新時代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全面落實中央要求。準確把握中央改革政策意圖,遵從中央決策部署和頂層設計,按照中央確定改革路徑和方式,從涉及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和發(fā)展需要、需優(yōu)先和重點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著手,合理制定保障標準,清晰劃分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務。
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對中央明確規(guī)定國家基礎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執(zhí)行中央規(guī)定標準。對中央暫未明確國家基礎標準的,考慮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續(xù)性,兼顧省以下各級財政承受能力,由省級確定保障標準,或由市、縣因地制宜、結合實際確定保障標準。
清晰劃分支出責任。充分體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公共性、普惠性,保持各級支出責任基本不變,根據各項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的受益范圍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分別明確省與省財政直管縣(市,以下簡稱直管縣)、省與市(含雄安新區(qū),下同)、市轄縣(市、區(qū))分擔比例,理順各級支出責任,實現權責匹配。
同步推進市、縣改革。強化市級政府在推進本行政區(qū)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的職責,統籌制定本地保障標準,合理劃分市與所轄縣(市、區(qū))支出分擔比例。發(fā)揮縣級政府區(qū)域管理優(yōu)勢和積極性,合理界定縣級與實行分稅制鄉(xiāng)鎮(zhèn)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提升鄉(xiāng)鎮(zhèn)政府服務能力,確保民生政策落實到位。
二、省以下共同財政事權保障標準和支出責任
根據中央改革精神和省政府冀政發(fā)〔2016〕4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已明確的八大類18項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確定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其他事項待分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方案出臺后,再根據事權屬性分別明確為省級財政事權或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
(一)義務教育類。
1.公用經費保障。執(zhí)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直管縣按3∶1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按2∶1∶1分擔,省與市、市轄區(qū)按1.5∶1.5∶1分擔。
2.免費提供教科書。國家規(guī)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執(zhí)行中央制定補助標準,使用中央資金落實。省級制定免費提供省級規(guī)定課程教科書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市、縣制定免費提供市、縣規(guī)定課程教科書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承擔。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執(zhí)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待中央確定國家基礎標準后,再分檔確定補助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5∶5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直管縣按3∶2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區(qū))按2∶1∶2分擔。
4.貧困地區(qū)學生營養(yǎng)膳食補助。執(zhí)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國家試點所需經費使用中央資金落實,地方試點所需經費,中央按50%給予獎補,地方承擔50%部分,省與試點縣按3∶2分擔。
(二)學生資助類。
5.中等職業(yè)教育國家助學金。執(zhí)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直管縣按2∶2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區(qū))按1∶1∶2分擔;市本級中等職業(yè)學校所需經費,全部由市級財政承擔。
6.中等職業(yè)教育免學費補助。根據中央測算補助標準,確定我省執(zhí)行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直管縣按2∶2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區(qū))按1∶1∶2分擔;市本級中等職業(yè)學校所需經費,全部由市級財政承擔。
7.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執(zhí)行中央平均資助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直管縣按2∶2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區(qū))按1∶1∶2分擔,市本級所屬高中所需經費,全部由市級財政承擔。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執(zhí)行中央核定我省補助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直管縣按3∶1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區(qū))按2∶1∶1分擔。
(三)基本公共就業(yè)服務類。
9.基本公共就業(yè)服務。市、縣結合實際確定具體補助標準。省級統籌中央資金,主要依據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確定分擔比例。
(四)基本養(yǎng)老保險類。
10.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補助。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我省在國家基礎標準上提高省級標準。國家基礎標準部分使用中央資金落實,省級提高部分,省與直管縣按15∶5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區(qū))按15∶2.5∶2.5分擔。
(五)基本醫(yī)療保險類。
11.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補助。執(zhí)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直管縣按2∶2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按1.2∶0.8∶2分擔;市轄區(qū)所需經費由市確定分擔比例,統籌上級轉移支付予以保障。
12.醫(yī)療救助。省級制定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補貼標準,省級統籌中央資金與市、縣按比例分擔,省與直管縣按9∶1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按8∶1∶1分擔;市轄區(qū)所需經費由市確定分擔比例,統籌上級轉移支付予以保障。
(六)基本衛(wèi)生計生類。
13.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執(zhí)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直管縣、市管縣(市)均按2∶2分擔。市轄區(qū)所需經費由市確定分擔比例,統籌上級轉移支付予以保障。
14.計劃生育扶助保障。執(zhí)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直管縣、市管縣(市)均按2∶2分擔。市轄區(qū)所需經費由市確定分擔比例,統籌上級轉移支付予以保障。
(七)基本生活救助類。
15.困難群眾救助。省級制定保障標準,統籌中央資金,主要依據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確定分擔比例。
16.受災人員救助。執(zhí)行中央制定補助標準,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市、縣,除中央補助資金外,所需經費省與直管縣按7∶3分擔,省與市、市管縣(市)按4∶3∶3分擔;市轄區(qū)所需經費由市確定分擔比例,統籌上級轉移支付予以保障。
17.殘疾人服務。省級制定補助標準,統籌中央資金,按照保障對象人數確定分擔比例。
(八)基本住房保障類。
18.城鄉(xiāng)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鎮(zhèn)保障安居工程和農村危房改造等)。省級制定測算補助標準,市、縣可結合實際確定具體補助標準。省級統籌中央資金,主要依據市、縣財力狀況、年度任務量等因素確定分擔比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推動。開展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分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引領。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順利實施。同步推進市以下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市級要合理劃分市與所轄縣(市、區(qū))支出分擔比例,縣級要結合鄉(xiāng)鎮(zhèn)經濟發(fā)展水平、稅源基礎、財政收支等因素,合理劃分縣鄉(xiāng)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增強鄉(xiāng)鎮(zhèn)財政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二)明確管理職責。省級財政要切實加強對市、縣財政履行支出責任的指導和監(jiān)督,并通過調整收入劃分、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市、縣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省級各職能部門要落實部門主體責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務相關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調整完善省以下制度政策,指導和督促市、縣落實相關保障標準。市、縣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的地區(qū)標準,應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zhí)行,高出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
(三)完善轉移支付。省級財政要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將改革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統一納入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和省級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市、縣財政要比照省級做法,相應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嚴格責任落實。根據國家基礎標準、省級標準及分擔比例等因素,優(yōu)先足額安排并提前下達、及時撥付相關轉移支付資金。市、縣政府要將保障標準及支出責任分擔比例,作為約束性要求嚴格落實,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優(yōu)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務,完整、規(guī)范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加大預算公開力度,確保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有效提供。
(五)推進數據共享。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大數據平臺建設,財政及相關部門要建立規(guī)范的數據采集制度,統一數據標準,推動跨部門、跨地區(qū)、跨行業(yè)信息互聯和資訊交換共用,積極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收集匯總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數據,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推進政府公共服務職能轉變。
(六)強化監(jiān)督檢查。加強對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基礎標準落實、基礎數據真實性、資金管理使用規(guī)范性、服務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監(jiān)督檢查。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務質量。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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