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2001年修訂版全文)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研究室和工作委員會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補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需確定代理人選時,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能履行職務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以及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省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以及決定撤銷他們的職務。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以及決定撤銷他們的職務;批準撤銷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長職務。
第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可以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撤銷省級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須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決定撤銷他們的職務;批準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以及撤銷他們的職務。
第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分別在副省長、副院長、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如主任會議提名的不是現任副職中的人選,常務委員會可先決定任命為副省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再決定代理省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任命副省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并決定其為代理人選可以在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代理省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行使職權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省長、院長、檢察長為止。
決定代理檢察長,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機構名稱變更的,應提請常務委員會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機構撤銷和離休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職程序,但須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須寫出提請報告。提請任職的,應當說明任職理由,并附被提名人簡歷、表現、考察情況、法律培訓情況(或任職資格證明);提請免職的,應當說明免職理由。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請求辭職的人員,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請求。
提請任免報告、辭職請求,均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送達常務委員會。逾期不能送達,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不列入議程。
第十一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和辭職請求,主管工作委員會應進行初步審查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對提請任免的人員需要進一步考察的,經主任會議決定轉告提請人進行考察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 提請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和研究室、工作委員會主任,補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免省政府組成人員,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提請人應到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說明。提請人不能到會說明的,可以委托其他領導人到會說明。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組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應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并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命案后,被任命的省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應到會作就職發(fā)言。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的兩個月內,省長應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省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
省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出缺時,省長一般應在兩個月內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人選。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對該項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時,對擬任免人選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 連續(xù)兩次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未通過任命的人選,不得再提請任命同一職務。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人事任免案的表決采用電子表決器的方式逐入進行。
如遇特殊情況,表決方式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人事任免案后,由常務委員會書面通知提請單位并抄送有關部門。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請求后,書面通知請求辭職的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單位。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人事任免名單都應載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代理人員、補充任命的人員、決定任免的副省長、接受辭職的人員及被撤職人員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公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免的人員名單,由《河北日報》公布。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頒發(fā)任命書。任命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署名。
決定的代理人員、補充任命的人員、決定任命的副省長和批準任命的人員不發(fā)任命書。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集中任命的省政府組成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頒發(fā)任命書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頒發(fā)任命書。
平時任命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和研究室、工作委員會的主任,省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在該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fā)任命書。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其他人員的任命書,分別委托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頒發(fā)。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批準任免、接受辭職和撤銷職務的人員,任職、離職時間,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不得提前對外公布,不得提前到職或離職。其中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免的人員職務,應在批準任命后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2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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