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8〕52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37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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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37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青政〔2018〕5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7〕46號)精神,經2018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研究,決定取消和調整37項行政審批等事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事項30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4項,取消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3項,現(xiàn)予公布。
各市(州)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下放調整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防止出現(xiàn)管理真空。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主動做好承接,規(guī)范運行程序,壓縮辦結時限,切實提高審批效率。對取消的登記后置審批事項,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和證件。
本決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共計37項)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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