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工〔2015〕213號《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運營保障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運營保障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財工〔2015〕2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運營保障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財政廳
2015年4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印發(fā)關于完善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沿線土地綜合開發(fā)機制意見的通知》(粵府函〔2012〕1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運營補虧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規(guī)范保障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金由土地綜合開發(fā)的省市出資人凈收益、各沿線市上繳的城際軌道運營專項補虧資金等構成,主要用于城際軌道運營補虧。保障金由省鐵投集團代管,省財政廳監(jiān)管,開設專戶存儲,實行省鐵投集團、省財政廳雙印鑒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各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規(guī)定歸集、管理、使用保障金,確保資金安全,充分發(fā)揮資金使用效益。
(一)省財政廳負責對保障金賬戶進行監(jiān)管,牽頭會同省國資委、省鐵投集團對各沿線市應上繳的運營補虧資金進行測算、下達繳交計劃并對保障金使用申請進行審核,督促各市和省市合資公司按時上繳運營補虧資金,辦理資金撥付審核手續(xù),組織開展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二)省國資委負責對省鐵投集團保障金使用申請進行初審,協助省財政廳督促各市和省市合資公司按時上繳運營補虧資金,督促省鐵投集團推進項目建設及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省鐵投集團負責保障金日常管理及資金支付,按規(guī)定上繳省級土地綜合開發(fā)凈收益及督促省市合資公司上繳土地綜合開發(fā)凈收益,審核各項目業(yè)主單位保障金使用申請,匯總提出保障金年度使用申請;督促項目業(yè)主單位加強監(jiān)管,減少運營虧損,并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監(jiān)督。
(四)沿線各市政府負責參與該市境內城際軌道交通運營補虧資金缺口審核,及時上繳應承擔的土地綜合開發(fā)凈收益和運營補虧資金。
第三章 保障金來源及收繳
第四條 保障金的來源。
(一)土地綜合開發(fā)省市出資人凈收益。指省市出資人在紅線外土地綜合開發(fā)中所取得收入扣除土地開發(fā)成本、公司運營成本、資本金利息及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稅費后,經專業(yè)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凈收益。每年6月30日前,省市出資人按規(guī)定將上年度土地綜合開發(fā)凈收益轉入保障金賬戶。
按《通知》規(guī)定,各市城際軌道交通站場紅線內土地綜合開發(fā)凈收益由項目業(yè)主單位用于沖減該市相應路段分攤的運營虧損,不再重復核算作為保障金來源進行歸集。
(二)沿線土地出讓省級凈收益。主要是指各沿線市按有關規(guī)定,出讓省市合作開發(fā)紅線外土地在扣減土地綜合成本后取得的省級凈收益。由各沿線市政府按相關約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入保障金賬戶。
(三)各沿線市上繳的城際軌道運營專項補虧資金。是指由紅線外土地綜合開發(fā)的市級凈收益彌補后,由各沿線市統籌解決的不足部分。原則上應在每年5月31日前由省財政廳牽頭會同省國資委、省鐵投集團測算需由各市統籌安排的上年度運營補虧資金數額并下達繳交計劃通知(含沿線市負責開發(fā)所需承擔的運營補虧資金),各市應在當年6月30日前將資金轉撥付至保障金專戶。
(四)專用賬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省、市按補虧責任統籌安排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各市及省市合資公司應按規(guī)定及時上繳保障金,逾期2個月未繳且無正當理由說明的,按同期銀行活期利息率(按時繳納產生的利息收入應一并進行計算并補繳)進行罰息,并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進行通報批評和追繳。
第四章 保障金的使用及撥付
第六條 保障金的用途。
(一)優(yōu)先彌補城際軌道交通項目運營虧損。運營虧損是指主營業(yè)務的虧損,按經專業(yè)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審核確定。在主營業(yè)務虧損核算中,運營主體應按項目單獨分線核算,并根據沿線市境內路段投資占項目總投資比例進行分攤,各市路段分攤的虧損額應扣減該市紅線內土地開發(fā)取得的凈收益。
(二)在保障城際軌道交通項目運營的基礎上,經省政府批準可用于彌補城際軌道項目建設資金缺口及償還省鐵投集團使用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但不得用于償還公司自身經營性債務等。
(三)按規(guī)定返還沿線各市,由其統籌用于城際軌道交通建設及運營等支出。
(四)其他保障金管理費用由省財政廳按規(guī)定審核列支。
第七條 保障金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各項目業(yè)主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本路段運營虧損情況、申請金額、彌補資金類型等,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申請報告報省鐵投集團。項目業(yè)主單位申請報告及財務審計報告等應經各沿線市政府或所屬有關部門確認,出具同意上報意見。
(二)省鐵投集團按照保障金使用范圍、年度匯集情況及各項目業(yè)主單位申請情況,統一審核并編寫保障金使用申請報告,于每年5月31日前報省國資委初審。
(三)省財政廳牽頭對有關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按規(guī)定將保障金申請審核情況及安排計劃建議報省政府審批。
(四)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審批意見按規(guī)定辦理資金撥付審核手續(xù)。
第八條 省鐵投集團申請保障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彌補運營虧損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上一年度城際軌道運營情況、各項目整體運營資金缺口情況、項目貸款情況及利息憑證、各項目各市路段運營虧損情況說明、申請當年彌補的金額及說明、其他應說明事項等(需提供第三方中介結構出具的相關財務審計報告)。
2.省鐵投集團對各運營公司申請報告的核實文件(附相關審核依據)。
(二)申請用于其他方面所需材料,根據省政府有關決定或要求另行提供。
第五章 保障金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保障金按歸屬于省、市的資金來源和所屬地分賬核算,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滾動使用。
第十條 省鐵投集團負責定期向省、市有關部門報送保障金收繳、匯集情況及使用情況報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年度保障金使用、管理、績效等情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各城際軌道運營公司每年向省有關部門及各地市公開運營情況,提交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加強保障金歸集、使用情況通報。每半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向沿線各市政府通報資金匯繳及使用情況,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 保障金應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按規(guī)定交由沿線市支配的資金有關內部分配機制等事項,由各沿線市政府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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