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fā)〔2015〕6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放單位范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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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放單位范圍的通知》
京政發(fā)〔2015〕65號
京政發(fā)[2015]65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有效發(fā)揮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對二氧化碳減排的促進作用,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現(xiàn)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fā)〔2014〕14號)中重點排放單位范圍予以調整,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重點排放單位范圍調整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5000噸(含)以上,且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
二、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相應調整,進一步健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機制和管理措施。
三、市發(fā)展改革委要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的監(jiān)測預警和監(jiān)督管理,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四、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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