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發(fā)〔2018〕22號《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第四批歷史建筑名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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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第四批歷史建筑名錄的通知》
沈政發(fā)〔2018〕22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為推進沈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完善我市名城保護體系,進一步加強對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等價值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與管理,根據《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規(guī)劃國土局關于歷史建筑認定辦法的通知》(沈政辦發(fā)〔2013〕38號)有關規(guī)定,經市政府同意,確定“沈陽路70號建筑”等53處(122棟)建筑為沈陽市第四批歷史建筑,現(xiàn)予公布。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沈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規(guī)定,各司其職,加強對我市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和宣傳,積極研究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工作。
沈陽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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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沈陽市, 政策法規(guī), 規(guī)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