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政辦〔2018〕9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鄭州市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鄭州市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鄭政辦〔2018〕97號
各縣 (市、 區(qū))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方案》 已經市政府同意, 現印發(fā)給你們, 請認真抓好落實。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19日
為建立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分擔機制, 增強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 放大效應, 構建科技貸款融資鏈條, 根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意見》 (鄭政〔2016〕26號), 開展鄭州市科技貸款風險補償業(yè)務 (以下簡稱 “鄭科貸” 業(yè)務), 現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則
按照 “政府引導、 市場運作、 專業(yè)管理、 風險共擔” 的原則, 對 “鄭科貸” 業(yè)務中的逾期貸款所發(fā)生的實際損失, 給予合作銀行或合作擔保機構 (以下簡稱 “合作金融機構”) 一定比例的補償, 引導和促進合作金融機構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 改進服務模式, 緩解科技型企業(yè)融資難題。
二、 風險補償對象
為科技型企業(yè)發(fā)放貸款的合作銀行或提供貸款擔保的合作擔保機構。
三、 扶持企業(yè)范圍
1、在鄭州市轄區(qū)范圍內注冊;
2、屬于鄭州市科技局備案 (認定) 的科技型企業(yè);
3、年營業(yè)收入不超過4億元。
四、 風險準備金管理
1、市級準備金市級風險補償準備金5000萬元, 由鄭州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專戶存放、 專項管理。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遴選資金存放銀行, 第一年原則上均額存放, 以后年度根據合作銀行科技貸款規(guī)模, 實行動態(tài)管理。 資金的劃轉須經市財政局、 市科技局審核。2、縣區(qū)級準備金各縣 (市、 區(qū)) 配套設立不低于500萬元的風險補償準備金, 自行存放、 專戶管理。 對設立準備金的縣 (市、 區(qū)), 轄區(qū)內企業(yè)的貸款申請納入市級風險補償準備金共擔范圍。
五、 風險補償標準
1、對合作金融機構所發(fā)生實際損失給予80%補償, 市財政、縣 (市、 區(qū)) 財政按照 1:1 的比例進行風險共擔, 兩級財政對合作金融機構的單筆貸款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當貸款損失率超過 5% 時, 準備金不再補償, 并暫停與該合作金融機構的合作。
2、相關要求: 以下情況不屬于本補償范圍: (1) 因合作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 財經規(guī)定發(fā)放的貸款或提供的擔保;(2) 合作金融機構與企業(yè)串通以不良貸款置換等形式騙取風險補償資金的; (3) 不符合本辦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的貸款或提供的擔保所形成的損失。
六、 合作金融機構遴選
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遴選, 基本條件如下:
(一) 合作銀行
1、實物資產抵 (質) 押不高于貸款金額的30% (單個的土地、 房產等評估值超過30%的除外);
2、貸款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1.5倍;
3、貸款期限不超過36個月。
(二) 合作擔保機構
1、注冊地在鄭州市轄區(qū)內;
2、實物資產反擔保不高于擔保額的30% (單個的土地、 房產等評估值超過30%的除外);
3、年擔保費率不超過2.5%;
4.、貸款期限不超過36個月。
七、 實施步驟
市科技局委托鄭州新興產業(yè)技術研究促進中心 (以下簡稱“新興產業(yè)中心”) 作為 “鄭科貸” 業(yè)務的承辦主體, 組織實施。
1、企業(yè)貸款申請
企業(yè)可向合作金融機構、 新興產業(yè)中心、 縣 (市、 區(qū)) 中的任一方提出貸款申請, 三方分別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 共同認可后納入風險共擔范圍。
2、貸款損失的補償及追償
逾期2個月以上 (含) 或法院已受理起訴, 合作金融機構可提出補償申請, 合作金融機構、 新興產業(yè)中心和縣 (市、 區(qū)) 共同確認補償金額, 新興產業(yè)中心提交市級補償申請, 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審核。 資金追償以金融機構為主體, 新興產業(yè)中心和縣 (市、 區(qū)) 配合, 追回金額扣除三方共同認可的費用后, 按原承擔比例、 原渠道退還, 未追回部分經三方確認, 可認定為壞賬進行核銷。 縣 (市、 區(qū)) 同時辦理貸款補償。
3、準備金的核銷及補充
合作金融機構按程序核銷后, 向新興產業(yè)中心報送書面資料,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 可進行市級準備金的核銷;市級準備金根據代償情況及時補充。 縣 (市、 區(qū)) 準備金自行核銷、 補充。
八、 職責分工
(一) 市科技局
1、局機關
(1) 做好 “鄭科貸” 業(yè)務的指導工作;
(2) 會同市財政局遴選合作金融機構;
(3) 配合市財政局做好準備金的補償、 核銷和補充工作。
2、新興產業(yè)中心
(1) 制定業(yè)務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監(jiān)督業(yè)務合作機構工作開展情況, 做好風險防控;
(2) 開發(fā)完善科技金融服務平臺; 建立企業(yè)信用評價;
(3) 做好政策宣傳、 會議組織、 業(yè)務統計等其他相關工作。
(二) 市財政局
1、做好經費保障工作;
2、會同市科技局做好準備金的補償、 核銷、 補充工作;
3、配合市科技局遴選合作金融機構。
九、 建立風險控制機制
對預納入 “鄭科貸” 風險共擔的企業(yè)進行貸前調查評估, 將獲得貸款的企業(yè)納入鄭州市科技信用管理; 對貸款逾期的企業(yè)列入黑名單; 合作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guī)定記錄企業(yè)、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因惡意逃避債務導致財政資金和貸款損失的企業(yè), 合作金融機構依法啟動債務追償程序, 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對存在弄虛作假, 騙取財政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 依照 《預算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十、 建立責任豁免機制
為鼓勵創(chuàng)新、 寬容失敗, “鄭科貸” 業(yè)務中出現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損失時, 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職責, 未牟取私利且無重大過失的, 不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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