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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辦發(fā)〔2008〕80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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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



成辦發(fā)〔2008〕80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xiàn)將《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制度》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制度



為準確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化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制定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制度。

一、統(tǒng)計范圍

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本市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

二、起報單位

市政府起報單位為各區(qū)(市)縣政府、列入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tǒng)目錄的市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組織(見附件1)。

各區(qū)(市)縣政府起報單位為鄉(xiāng)(鎮(zhèn))政府、列入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tǒng)目錄的所屬部門以及其他組織。

各區(qū)(市)縣政府應將起報單位數(shù)據(jù)匯總后報市政府。實施垂直管理的部門數(shù)據(jù)列入所在區(qū)(市)縣匯總范圍。

三、責任分工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的組織管理,具體承擔制定規(guī)范、解釋指標、檢查協(xié)調、組織培訓等工作。各區(qū)(市)縣政府負責所屬鄉(xiāng)(鎮(zhèn))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組織的統(tǒng)計管理,具體承擔確定名單、布置任務、收集并報送數(shù)據(jù)等工作。各級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負責做好本單位統(tǒng)計,具體承擔數(shù)據(jù)收集、審核、上報等工作。市政府部門同時負責對下級部門的相關業(yè)務指導工作。

四、上報要求

(一)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報告周期為季報,具體統(tǒng)計指標分季度和半年兩類。各區(qū)(市)縣政府起報單位和市政府起報單位,應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指標目錄表》(見附件2)確定的統(tǒng)計指標報告期別,分別在下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和10日前,向所屬區(qū)(市)縣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報送上季度《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報表》(見附件3)。

(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報表》應通過機要交換渠道或專人遞送方式報送,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市政府辦公廳收文單位為政府信息公開處。

五、其他說明

(一)政府信息按條計算。如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記為一條信息,部分內容公開的文件也記為一條信息;如為報告形式,一份報告記為一條信息;一條信息以多種形式公開的,不重復計算。

(二)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信息發(fā)布機構為統(tǒng)計主體,聯(lián)合發(fā)布的政府信息以各聯(lián)合發(fā)布機構為統(tǒng)計主體。

(三)所有數(shù)據(jù)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shù)。如果沒有數(shù)據(jù)或未到報告期別,則留空不填寫。

附件1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起報單位名單



一、區(qū)(市)縣

高新區(qū)、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雙流縣、郫縣、新津縣、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

二、市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

市政府辦公廳、市發(fā)改委、市經(jīng)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監(jiān)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規(guī)劃局、市交委、市水務局、市農(nóng)委、市林業(yè)園林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衛(wèi)生局、市人口計生委、市審計局、市環(huán)保局、市廣電局、市體育局、市統(tǒng)計局、市新聞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質監(jiān)局、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市旅游局、市機關事務局、市信息辦、市政府外辦、市政府僑辦、市政府法制辦、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國資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規(guī)服辦、市物價局、市糧食局、市中小企業(yè)局、市人防辦、市安監(jiān)辦、市投促委、市貿(mào)促會、市殘聯(lián)、市防震減災局、市檔案局、市地志辦、市移民辦、成都公積金中心、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





附件4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tǒng)計指標解釋



0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數(shù):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確定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數(shù)。

0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shù):指具體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shù)(應為03、04項之和)。

03.專職人員:指專門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數(shù)。

04.兼職人員:指在承擔其他工作的同時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數(shù)。

05.政府信息公開經(jīng)費支出數(shù):指用于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的經(jīng)費支出總數(shù)(應為06至09項之和)。

06.設施設備:指政府信息公開經(jīng)費支出中用于購置設施設備的經(jīng)費總數(shù)。

07.資料印刷:指政府信息公開經(jīng)費支出中用于印刷文件資料的經(jīng)費總數(shù)。

08.業(yè)務培訓:指政府信息公開經(jīng)費支出中用于業(yè)務培訓的經(jīng)費總數(shù)。

09.其他:指政府信息公開經(jīng)費支出中用于06至08項以外開支的經(jīng)費總數(shù)。

10.主動公開信息數(shù):指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數(shù)(應為11至17項之和)。

11.政府公報(政報):指主動公開信息中通過政府公報(政報)形式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數(shù),計量含義為:編發(fā)總期數(shù)/印刷總冊數(shù)/公開信息總條數(shù)。

12.新聞發(fā)布:指主動公開信息中通過新聞發(fā)布會、新聞通氣會等形式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數(shù),統(tǒng)計主體為會議的主辦單位,計量含義為:召開政府新聞發(fā)布會、通氣會的總次數(shù)/發(fā)布政府信息的總條數(shù)。

13.新聞媒體:指主動公開信息中通過新聞媒體的專欄、專版等形式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數(shù),新聞報道、通訊、采訪等不計在內。

14.單位網(wǎng)站(不含管理系統(tǒng)):指主動公開信息中通過單位門戶網(wǎng)站、服務網(wǎng)站等形式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數(shù),以全市政府信息管理系統(tǒng)生成的專欄形式公開的信息不計在內,由市政府辦公廳統(tǒng)一統(tǒng)計。

15.公開欄(屏):指主動公開信息中通過辦公場所、公共場所的各類公開欄、顯示屏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數(shù),計量含義為:公開欄和顯示屏總數(shù)/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shù)。

16.公開資料:指主動公開信息中通過印刷并發(fā)放、張貼的各類便民資料、服務手冊等形式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數(shù),計量含義為:印發(fā)的公開資料總類數(shù)/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shù)。

17.其他:指主動公開信息中通過11至16項以外形式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數(shù)。

18.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shù):指收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數(shù)(應同為19、20項之和以及21、22項之和)。

19.管理系統(tǒng):指通過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tǒng)中依申請公開系統(tǒng)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數(shù)。

20.其他渠道:指通過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tǒng)以外渠道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數(shù),如信函、傳真等。

21.有效申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要素齊全,應予以受理的申請總數(shù)(應與28項相等)。

22.無效申請: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不予受理的申請總數(shù)(應為23至27項之和)。

23.無申請內容:指沒有填寫內容的無效申請總數(shù)。

24.申請人不提供身份信息:指沒有填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以及聯(lián)系方式的無效申請總數(shù)。

25.同一事項重復提交:指申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提交的無效申請總數(shù)。

26.非信息公開事項:指申請事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無效申請總數(shù),如關于其他工作的政策詢問、信訪舉報等。

27.其他:指23至26項以外的無效申請總數(shù)。

28.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shù):指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經(jīng)審查應予受理的申請總數(shù)(應與21項相等,并為29、32項之和)。

29.在辦:指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正在辦理的申請總數(shù)(應為30、31項之和)。

30.未超時:指還未超出辦理時限的在辦申請總數(shù),包括超過辦理期限但經(jīng)審批并告知申請人已延長期限的申請。

31.超時:指超出辦理時限的在辦申請總數(shù)。

32.辦結:指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已辦理完畢的申請總數(shù)(應同為33、34項之和以及35、36項之和)。

33.未超時:指未超出辦理時限辦結的申請總數(shù),包括已延長期限后辦結的申請。

34.超時:指超出辦理時限辦結的申請總數(shù)。

35.同意提供:指辦結并同意提供信息的申請總數(shù)。

36.拒絕提供:指辦結并拒絕提供信息的申請總數(shù)(應為37至42項之和)。

37.信息不存在:指因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而拒絕提供的申請總數(shù)。

38.信息涉密:指因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而拒絕提供的申請總數(shù)。

39.信息描述不清:指因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不清無法查找而拒絕提供的申請總數(shù)。

40.超出合理需要:指因申請公開的信息超出了《條例》規(guī)定的特殊需要范圍而拒絕提供的申請總數(shù)。

41.第三方不同意:指因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yè)秘密或隱私,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而拒絕提供的申請總數(shù)。

42.其他:指因37至41項以外的合法原因而拒絕提供信息的申請總數(shù),如申請公開的信息為公開征求意見外的屬于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

43.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數(shù):指按照《條例》要求設置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查詢的場所、窗口總數(shù)。

44.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匯總信息數(shù)(不含管理系統(tǒng)):指各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收集、匯總、整理的用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文件、資料總數(shù),各查詢點以鏈接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tǒng)生成專欄形式提供的公開信息不計在內。

45.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受理查詢數(shù):指各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的總人次數(shù)。

46.政府信息咨詢數(shù):指辦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提出的咨詢總人次數(shù)(應為47至50項之和)。

47.公開電話:指通過各類公開電話、服務熱線辦理的政府信息咨詢總人次數(shù)。

48.服務窗口:指通過各類辦事大廳、服務窗口辦理的政府信息咨詢總人次數(shù)。

49.網(wǎng)絡信箱(論壇):指通過各類網(wǎng)絡信箱、交流論壇辦理的政府信息咨詢總人次數(shù)。

50.其他:指通過47至49項以外渠道辦理的政府信息咨詢總人次數(shù)。

51.受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意見申述數(shù):指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的意見和申述總數(shù)(應為52、53項之和)。

52.在辦:指正在辦理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意見申述總數(shù)。

53.辦結:指已經(jīng)辦理完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意見申述總數(shù)(應為54至56項之和)。

54.情況屬實并予糾正:指辦理完畢且情況屬實問題得到糾正的意見申述總數(shù)。

55.情況屬實但不需糾正:指辦理完畢且情況屬實但反映的問題為正常情況僅需解釋的意見申述總數(shù)。

56.情況不屬實:指辦理完畢但情況不屬實僅需告知的意見申述總數(shù)。

57.追究政府信息公開過失責任數(shù):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監(jiān)察機關,根據(jù)有關制度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過失責任追究的總件數(shù)(應為58至60項之和)。

58.責令整改: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根據(jù)有關制度,責令有關單位限期糾正存在問題的總件數(shù)。

59.通報批評: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根據(jù)有關制度,對拒不整改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的總件數(shù)。

60.行政處分: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根據(jù)有關制度,將政府信息公開過失責任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轉交監(jiān)察部門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數(shù)的總件數(shù),計量含義為:實施行政處分的總件數(shù)/給予行政處分的總人數(shù)。

61.受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政復議數(shù):指行政機關受理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行政復議總數(shù)(應為62、63項之和)。

62.在辦:指行政機關正在辦理的行政復議總數(shù)。

63.辦結:指行政機關辦理完畢的行政復議總數(shù)(應為64、65項之和)。

64.維持原行政決定:指行政機關辦理完畢且維持原行政決定的行政復議總數(shù)。

65.糾正原行政決定:指行政機關辦理完畢并糾正原行政決定的行政復議總數(shù)。

66.收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政訴訟數(shù):指各級政府收到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行政訴訟總數(shù)。

67.根據(jù)核準標準收取政府信息公開費用數(shù):指在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根據(jù)各級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的政府信息公開成本費用總數(shù),計量含義為:收取政府信息公開費用總次數(shù)/收取的政府信息公開費用總數(shù)。

68.根據(jù)申請減免政府信息公開費用數(shù):指在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根據(jù)申請人申請減免政府信息公開成本費用總數(shù),計量含義為:減免政府信息公開費用總次數(shù)/減免的政府信息公開費用總數(shù)。



附件: 1 · 成辦發(fā)80附件2

2 · CBF80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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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辦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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