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辦〔2015〕120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回訪制度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回訪制度的通知
榕政辦〔2015〕120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稅港區(qū)管委會: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回訪制度的通知》(閩政辦〔2015〕81號)精神,為確保省、市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落實到位,督促問題整改,特制定工作落實回訪制度的實施方案。
一、回訪內容
(一)貫徹落實省、市有關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
(二)落實省、市領導有關重要批示情況;
(三)基層和企業(yè)、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特別是涉及民生方面的情況;
(四)督查中發(fā)現(xiàn)其他突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二、回訪形式
(一)自查回訪。
1.各級行政(市民)服務中心入駐單位每半個月開展一次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自查回訪;各級行政(市民)服務中心每月組織一次開展本中心內的行政審批服務滿意度自查回訪工作。
2.市、縣(市)區(qū)直各部門每半月至少一次對行政審批服務投訴、12345投訴及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工作落實情況等進行自查回訪。各部門根據回訪情況,建立回訪檔案。
(二)督查回訪。
1.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辦負責對督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其中:對省、市有關重要部署和市領導重要批示的落實情況及有關突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每季度回訪一次;必須整改落實的問題,回訪不定次數,直至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2.根據改革任務實際情況,相關部門可引入第三方評價機構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回訪,也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參與回訪,進一步推動相關問題的整改落實。
三、回訪方式
(一)滿意度回訪。可采用在辦公場所、網站設置意見箱,發(fā)放行政審批服務意見反饋表等方式,調查滿意度情況,征求意見、建議。
(二)投訴件回訪。對于出現(xiàn)不滿意反饋、12345投訴等情況,采取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問卷等方式回訪,進一步了解原因和改進服務。
(三)抽查回訪。對于各級各部門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地工作落實情況,采取不定期抽查回訪的方式進行檢查。
(四)實地回訪。與我市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密切相關,基層和企業(yè)、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應采用實地回訪的方式,深入基層企業(yè)、群眾了解問題原因,提出進一步整改方法。
四、責任落實
(一)市里開展每季度督查回訪,與行動計劃一季度一督查工作相結合,由市效能辦、市政府督查室牽頭,市審改辦、市法制辦、市行政(市民)服務中心管委會配合。
(二)市領導重要批示、突出問題的專項督查回訪,納入市政府督查任務。其中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督查回訪工作的方案,由市政府督查室牽頭,市市效能辦、審改辦、市法制辦、市行政(市民)服務中心管委會配合,組織有關任務牽頭部門共同實施。
(三)市、縣直各部門開展自查回訪,由有關部門負責。
(四)各縣(市)區(qū)開展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情況回訪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回訪情況列入通報內容,納入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年度績效考評。對未按要求開展自查回訪或對督查回訪工作不配合的,按規(guī)定予以通報,并對失職瀆職或消極不作為的單位和人員,嚴格效能問責和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六)各級各部門主要領導負責抓好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實,要高度重視抓好自查回訪工作,建立相應的自查回訪制度,通過自查回訪督促整改,促進各項改革任務落實到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29日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