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發(fā)〔2013〕32號《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qū)范圍內常年運行燃煤設施限期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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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qū)范圍內常年運行燃煤設施限期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通告
并政發(fā)〔2013〕32號
為進一步改善大氣環(huán)境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市政府決定依法對市區(qū)范圍內常年運行燃煤設施(燃煤發(fā)電廠除外)限期實施燃氣等清潔能源改造(清潔能源系指天然氣、液化石油天然氣或煤層氣,電、太陽能、空氣、水源熱泵、移動式蓄熱裝置等)?,F(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qū)范圍內所有飲食服務企業(yè)(包括酒店、飯店、招待所、洗浴、食品加工等)、商品交易市場、學校、醫(yī)院常年運行的燃煤鍋爐限2013年9月底前自行拆除,完成清潔能源改造。
二、環(huán)城高速以內、機場、晉祠風景名勝區(qū)范圍內企業(yè)常年運行的燃煤鍋爐限2013年10月底前自行拆除,完成清潔能源改造。
三、市區(qū)范圍內所有經營服務性單位、建筑工地食堂燃煤大灶、燃煤茶爐(含型煤和焦炭等)及違法建設的燃煤鍋爐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自行拆除。
四、城中村澡堂等洗浴用常年運行的燃煤鍋爐由各區(qū)政府組織拆除。限10月底前完成。
五、各區(qū)政府、各開發(fā)區(qū)(園區(qū))管委會對轄區(qū)范圍內常年運行燃煤設施清潔能源改造工作負總責。對逾期未完成清潔能源改造的燃煤設施,應組織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六、太原市各燃氣公司、供電公司應做好常年運行鍋爐用戶用氣、用電服務工作,保障用戶用氣、用電需求。
附件:常年運行燃煤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名單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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