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09〕25號《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
邢臺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
邢政〔2009〕25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大曹莊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冀政辦〔2009〕23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對市政府及其各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進一步清理。共清理出市政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29項,市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148項,省下放到市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23項,市政府下放縣級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31項。清理結果已經市政府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凡未列入《邢臺市政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邢臺市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和《省下放委托市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一律停止執(zhí)行。
(二)對省下放委托市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以及市下放縣(市、區(qū))的行政許可事項,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防止出現(xiàn)管理缺位。
(三)對暫未實施或暫停執(zhí)行的行政許可項目,在今后實際工作中如確需實施,有關部門應先報市政府同意,公布后適時啟動。
(四)對新頒布法律、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市政府,經同意公布后方可實施。
(五)停止執(zhí)行《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邢政〔2009〕9號)。
附件:1.邢臺市政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29項)
2.邢臺市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148項)
3.省下放委托市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23項)
4.市政府下放縣級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31項)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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