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財采〔2019〕224號《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開和備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開和備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穗財采〔2019〕224號
市直各單位,各區(qū)財政局,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根據(jù)《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開和備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粵財采購函〔2019〕80號)的規(guī)定,規(guī)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工作,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現(xiàn)就規(guī)范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開和備案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一)關于合同簽訂。
1.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在評審結束后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也不得提出試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2.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二)關于服務合同履行期限。
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xù)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三)合同的履行。
簽訂合同后,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根據(jù)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履行、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于供應商履約驗收不合格、雙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執(zhí)行,原則上不得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需要重新選定供應商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關于補充合同簽訂。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違反規(guī)定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承擔法律責任。
二、依法公開和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一)公開和備案范圍。
1.采購人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予以公開。未能確定具體合同金額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公告框架協(xié)議。
2.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內容應當公告。合同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單價及合同金額等內容不得作為商業(yè)秘密。
3.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的緊急采購和保密采購項目,以及廣州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無須進行合同備案。
(二)公開和備案時限要求。
1.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登錄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上傳政府采購合同掃描版,如實填報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時間。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將會記錄各采購人合同簽訂時間、公開和備案時間,作為通報的依據(jù)。
2.依法簽訂的補充合同,也應在補充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開并備案采購合同。
三、加大對政府采購合同的監(jiān)管力度
(一)中標、成交結果發(fā)布后超過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購合同簽訂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shù)卿洀V東省政府采購網,填報未能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具體原因、整改措施和預計簽訂合同時間等信息。我局視填報情況,約談有關單位或開展政府采購監(jiān)督檢查。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采購人登錄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備案政府采購合同時,應當如實準確填報合同簽訂時間。我局將對以下情形實施通報管理:一是對中標、成交結果發(fā)布后超過30天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單位進行通報。二是對未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開備案政府采購合同的單位進行通報。
四、其他
(一)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根據(jù)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各區(qū)財政局應當按照全省統(tǒng)一部署,對本區(qū)屬單位的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開和備案有關事項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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