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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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為了加強全省土地增值稅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現(xiàn)對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
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類型房地產(chǎn)項目(如商鋪、車庫、寫字樓等,下同)。納稅人既建造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按適用不同預征率的房地產(chǎn)轉讓項目分別核算,對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從高適用預征率。
二、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
(二)存量房地產(chǎn)轉讓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chǎn),對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或契稅完稅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為計稅價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體核定征收率如下: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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