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7月3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會議通過)
為了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合理利用資源,加強資源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規(guī)定,結合本省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等情況,現(xiàn)就《資源稅法》授權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guī)定實行幅度稅率的,本省相關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率在國家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nèi),具體按照《海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二、《資源稅法》規(guī)定可以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本省地熱、石灰?guī)r、其他粘土、礦泉水稅目實行從量計征,砂石稅目實行從價計征。地熱水、礦泉水的水資源費并入資源稅。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按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chǎn)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共生礦減征10%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chǎn)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免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50%資源稅;
(五)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各項優(yōu)惠政策,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br />
四、根據(jù)工作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當?shù)刈匀毁Y源和規(guī)劃主管部門提供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等應稅礦產(chǎn)品的認定情況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有關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予以協(xié)助支持。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能源礦產(chǎn) | 地熱 | 原礦 | 4元/立方米 | |
金屬礦產(chǎn) | 黑色金屬 | 鐵 | 原礦 | 9% |
選礦 | 4% | |||
鈦 | 原礦 | 9% | ||
選礦 | 3% | |||
有色金屬 | 鋅 | 原礦 | 5% | |
選礦 | 3.5% | |||
鋁土礦 | 原礦 | 5% | ||
選礦 | 3.5% | |||
金 | 原礦 | 6% | ||
選礦 | 3% | |||
鋯 | 原礦 | 10% | ||
選礦 | 3% | |||
非金屬 礦產(chǎn) | 礦物類 | 高嶺土 | 原礦 | 4% |
選礦 | 3% | |||
石灰?guī)r | 原礦 | 5元/噸 | ||
選礦 | 5.5元/噸 | |||
天然石英砂、脈石英、粉石英 | 原礦 | 7% | ||
選礦 | 3.5% | |||
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巖、保溫材料用粘土) | 原礦 | 5元/立方米 | ||
選礦 | 5元/立方米 | |||
巖石類 | 大理巖 | 原礦 | 6% | |
選礦 | 6% | |||
花崗巖 | 原礦 | 6% | ||
選礦 | 4.5% | |||
其他巖石類(白云巖、石英巖、砂巖、輝綠巖、安山巖、閃長巖、板巖、玄武巖、片麻巖、角閃巖、頁巖、浮石、凝灰?guī)r、黑曜巖、霞石正長巖、蛇紋巖、麥飯石、泥灰?guī)r、含鉀巖石、含鉀砂頁巖、天然油石、橄欖巖、松脂巖、粗面巖、輝長巖、輝石巖、正長巖、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 原礦 | 5%> | ||
選礦 | 3.5% | |||
砂石 | 原礦 | 4% | ||
選礦 | 4% | |||
水氣礦產(chǎn) | 礦泉水 | 原礦 | 7.2元/立方米 | |
鹽 | 海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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