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廳〔2004〕21號《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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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深入貫徹“鞏固、深化、提高、發(fā)展”的方針,落實科學的發(fā)展觀,進一步加強國家對高等學校教學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根據近年來開展教學評估工作的實踐和研究,我部對2002年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新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運用評估工作積極地推動學校的教學改革和建設,努力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
本次印發(fā)的評估方案適用于各類普通高等學校。本方案對醫(yī)藥等科類高等學校在部分指標上有特殊要求,具體標準將另行通知。今年下半年開始被評估的學校,要依據本方案搞好自評工作,并及時將評建工作的進展情況報告我部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辦公廳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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