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廳函〔2017〕641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有效期有關問題的復函》
瀏覽量: 時間:2017-05-03 00:01:52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有效期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土資廳函〔2017〕641號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有效期有關問題的請示》(冀國土資呈字〔2017〕88號)收悉。經(jīng)研究,函復如下: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下簡稱部令第68號)已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3年,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2015年之后批復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適用部令第68號規(guī)定,有效期自動延展為3年。今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復文件超出有效期的,均需重新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申請,不再辦理延期手續(xù)。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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