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的決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24號【全文廢止】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24號【全文廢止】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1年3月3日發(fā)布的《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3號)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長:楊元元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的決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根據經國務院批準的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1996年2月28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9號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CCAR-271TR-R1)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條第一至三款的內容修改為:
“革命傷殘軍人和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票。
兒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買兒童票,提供座位。
嬰兒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10%購買嬰兒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單獨占座位時,應購買兒童票。
航空公司銷售以上優(yōu)惠客票,不得附加購票時限等限制性條件。”
二、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內容。
1996年2月28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49號令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CCAR-271TR-R1)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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