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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個人績效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瀏覽量:          時間:2016-01-26 03:34:13

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個人績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全國稅務系統(tǒng)個人績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jié)合稅務總局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稅務總局機關各單位(以下簡稱司局)工作人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稅務總局機關個人績效管理在稅務總局黨組統(tǒng)一領導下,由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績效辦)統(tǒng)籌組織開展,司局綜合處(辦公室,下同)負責本司局個人績效管理日常運轉(zhuǎn)工作。

第四條  司局負責人的績效管理由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績效辦組織實施;司局其他人員的績效管理由其所在司局組織實施。
 


第三章  績效內(nèi)容
 


第五條  司局主要負責人的績效內(nèi)容為其所在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司局副職及以下人員績效內(nèi)容包括組織績效成績、工作努力程度、加減分項目。

第六條  組織績效成績。實行與當年度司局組織績效成績按一定比例掛鉤方式進行考評。

第七條  工作努力程度。按照個人完成工作任務的努力程度及質(zhì)效,采取領導測評的方式進行考評。個人工作任務包括司局人員承接的組織績效任務、崗位工作任務和司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加減分項目。個人績效的加減分項目為其所在司局組織績效考評中的加減分項目。

第九條  分值權(quán)重。除加減分項目外,個人績效考評實行百分制,根據(jù)職務分別設置績效內(nèi)容的分值權(quán)重。

(一)司局主要負責人: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100%權(quán)重。

(二)司局副職: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40%權(quán)重,工作努力程度占60%權(quán)重。

(三)處室主要負責人: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30%權(quán)重,工作努力程度占70%權(quán)重。

(四)處室其他處級干部: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20%權(quán)重,工作努力程度占80%權(quán)重。

(五)其他工作人員:本司局的組織績效成績占10%權(quán)重,工作努力程度占90%權(quán)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司局應明確崗位職責,從確定任務、過程管理、分析改進等方面,對司局的個人績效實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確定任務。司局可結(jié)合工作實際,根據(jù)職務分別確定司局副職及以下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過程管理。司局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加強個人工作任務執(zhí)行的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分析改進。司局應定期對個人工作任務執(zhí)行過程中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督促整改落實。
 


第五章  考評實施
 


第十四條  考評周期。司局主要負責人的個人績效,以年度為考評周期;司局副職的個人績效,以半年度為考評周期;司局其他工作人員的個人績效,以季度為考評周期。

第十五條  平時考評。平時考評按照個人工作記實、領導審核評鑒、工作努力程度測評的程序進行。

(一)個人工作記實。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按周進行個人工作記實,及時準確記錄平時工作情況,實事求是進行自我評價。

(二)領導審核評鑒。被考評個人的主管領導根據(jù)個人工作記實情況,按月進行評鑒,可采取分數(shù)、名次、等次、評語等方式。

(三)工作努力程度測評。對司局副職,按半年進行工作努力程度測評。對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按季度進行工作努力程度測評。

第十六條  考評計分。

(一)組織績效成績。將司局年度組織績效成績以百分制換算后,按相應權(quán)重計算個人的組織績效成績。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的組織績效成績=(司局組織績效成績÷1000)×100(分)×權(quán)重比例

(二)工作努力程度成績。每個考評周期按百分制進行計分,年終平均計算并按相應權(quán)重換算個人績效成績。

1.對司局副職的測評。

(1)司局副職為1人時,測評主體范圍為分管局領導和司局主要負責人,分值權(quán)重分別為60%和40%。計算公式為:

司局副職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分管局領導測評分數(shù)×60%+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40%)×權(quán)重比例

(2)司局副職2人(含)以上的,測評主體范圍為分管局領導、本司局主要負責人、本司局其他副職,分值權(quán)重分別為50%、30%和20%。計算公式為:

司局副職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分管局領導測評分數(shù)×50%+本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30%+本司局其他副職測評分數(shù)×20%)×權(quán)重比例

2.對處室主要負責人的測評。

(1)司局副職為1人時,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和司局其他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值權(quán)重分別為50%、40%和10% 。計算公式為:

處室主要負責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5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shù)×40%+司局其他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10%)×權(quán)重比例

(2)司局副職2人(含)以上的,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司局其他副職、司局其他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值權(quán)重分別為50%、25%、15%和10%的權(quán)重。計算公式為:

處室主要負責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5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shù)×25%+本司局其他副職測評分數(shù)×15%+司局其他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10%)×權(quán)重比例

3.對其他處級干部的測評。

(1)司局副職為1人時,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和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值權(quán)重分別為30%、50%和20%。計算公式為:

其他處級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3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shù)×50%+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20%)×權(quán)重比例

(2)司局副職2人(含)以上的,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本司局其他副職和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值權(quán)重分別為30%、30%、20%和20%。計算公式為:

其他處級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3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shù)×30%+本司局其他副職測評分

數(shù)×20%+本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20%)×權(quán)重比例

4.對其他工作人員的測評。

(1)司局副職為1人時,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處室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處領導,分值權(quán)重分別為10%、20%、50%和20%。計算公式為:

其他工作人員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10%+司局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shù)×20%+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50%+處室分管處領導測評分數(shù)×20%)×權(quán)重比例

(2)司局副職2人(含)以上的,測評主體范圍為司局主要負責人、分管司領導、本司局其他副職、處室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處領導,分值權(quán)重分別為10%、20%、10%、40%和20%。計算公式為:

其他工作人員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司局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10%+分管司領導測評分數(shù)×20%+本司局其他副職測評分數(shù)×10%+本處室主要負責人測評分數(shù)×40%+本處室分管處領導測評分數(shù)×20%)×權(quán)重比例

5.沒有分管處領導的,其權(quán)重并入處室主要負責人所占權(quán)重。

(三)加減分項目成績。司局副職及以下工作人員以其所在司局組織績效考評加減分項目中的實際得分,按組織績效與個人績效分制比例計算,不設上下限。

第十七條  年度考評成績確認。

(一)對司局主要負責人,在年度組織績效成績公布后,由績效辦直接得出其全年實際成績,報領導小組審定。

(二)對司局副職,在年度組織績效成績公布后,由績效辦將其年度個人的組織績效成績、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和加減分項目成績匯總計算,得出全年實際成績,經(jīng)總局黨組評議后,確定考評等次為“優(yōu)秀”的人員。

(三)對司局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在年度組織績效成績公布后,由司局綜合處將其年度組織績效掛鉤成績、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和加減分項目成績匯總計算,得出全年實際成績,經(jīng)司局領導評議后,確定考評等次為“優(yōu)秀”的人員。

司局負責人對考評成績有異議的,由績效辦受理并反饋;司局其他人員對考評成績有異議的,由所在司局處理。

第十八條  考評結(jié)果??荚u結(jié)果確定按照《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結(jié)果運用
 


第十九條  個人績效考評結(jié)果運用按照《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稅務總局建立干部個人績效檔案,記錄司局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評成績、考評結(jié)果等次等內(nèi)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司局副職”是指除司局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司局負責人;“司局負責人”包括司局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處室其他處級干部”包括副處長和處級非領導職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稅務總局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各司局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參照本細則制定具體操作規(guī)范。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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