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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食藥監(jiān)食流〔2015〕249號 《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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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


豫食藥監(jiān)食流〔2015〕249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現將《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各地在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2015年12月23日

 



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食品經營許可(食品銷售類,下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qū)域內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銷售類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的主體業(yè)態(tài)為食品銷售經營者。如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應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網絡經營”。

食品銷售經營者根據其經營方式和規(guī)模,具體類別可分為大型食品零售經營者、中型食品零售經營者、小型食品零售經營者、食品批發(fā)經營者、食品自動售貨銷售者和互聯網食品銷售者。食品銷售經營者可歸為多種類別的,按照其主要經營特征歸為一種類別。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含熟食制品銷售”。

申請人經營項目涉及上述以外的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的,應申報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區(qū)域設置、主要經營項目、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確定其主體業(yè)態(tài)。

第六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三章的相應規(guī)定。

申請?zhí)厥馐称蜂N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四章的相應規(guī)定。

其他類食品銷售具體品種應當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zhí)行,并明確標注。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地點的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不少于2名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并按照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的經營項目進行分類現場核查,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第二章    許可審查通用要求

 


第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按照《河南省食品流通企業(yè)食品安全員(師)制度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食品安全員(師)。

第九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食品批發(fā)的企業(yè)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fā)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銷售和貯存場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qū)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應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二)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huán)境整潔、衛(wèi)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三)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輔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四)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qū)分(隔)開。

(五)食品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qū)域和非食品銷售區(qū)域分開設置,生食區(qū)域和熟食區(qū)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qū)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qū)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qū)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qū)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qū)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應有降溫或調節(jié)溫度的設施。

第十一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等條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二)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

(三)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相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yǎng)。

第十二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等食品貯存場所(包括自有和租賃)應當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要求,并在申請時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

第十三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自動售貨設備應滿足保證食品安全的溫、濕度等相關要求。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在實體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供許可機關審查。

第十五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并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供許可機關審查。

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當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銷售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三章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六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qū)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備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等設施。

第十九條    銷售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qū)域,配備無毒、清潔的專用取放工具及容器,售賣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

第二十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或意向書),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其他合法的生產資質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第四章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qū)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qū)(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qū)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內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yè)和供貨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復印件和企業(yè)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大型食品零售經營者,指以零售為主要經營方式銷售食品的經營者,食品銷售區(qū)域經營面積≥2000㎡。

中型食品零售經營者,指以零售為主要經營方式銷售食品的經營者,食品銷售區(qū)域經營面積≥100㎡且<2000㎡。

小型食品零售經營者,指以零售為主要經營方式銷售食品的經營者,食品銷售區(qū)域經營面積<100㎡。

食品批發(fā)經營者,指向生產企業(yè)、代理商或其他經營者購進食品,批量售給零售商、生產企業(yè)或其他組織,一般不直接服務于最終消費者的經營者。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者,指通過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互聯網食品銷售者,指通過互聯網方式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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