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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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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相關政策——
公經[2014]247號 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4]7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范圍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現予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4-24

早起政策解讀——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辨析

一、什么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guī)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公司法第80條規(guī)定:“發(fā)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fā)起人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第82條規(guī)定:“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發(fā)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第83條規(guī)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另根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金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公司法亦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也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公司法以上的規(guī)定,都是對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guī)定,違反這些規(guī)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guī)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fā)起方式設立者,發(fā)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fā)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者,發(fā)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由于響應其募集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發(fā)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東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體資格,因而本罪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者,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僅指發(fā)起人,一般不包括發(fā)起人之外的認股人。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本應在召開公司創(chuàng)立大會之前繳足其認購的股款;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應在申請公司登記之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或繳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折股?;诖?,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fā)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問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qū)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占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fā)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fā)起人是指依法創(chuàng)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chuàng)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xié)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籌辦創(chuàng)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chuàng)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xié)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fā)起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于由于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yè)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一)本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違反公司的行為,并且都有虛假出資欺詐行為,二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2)詐欺的對象不同。本罪詐欺的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發(fā)起人、認股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詐欺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3)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的行為方式除有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行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者,沒有抽逃出資行為;

(4)行為發(fā)生的時間不同,本罪行為既可能發(fā)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發(fā)生于成立之后;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只能發(fā)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的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情節(jié)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質的不同。

(1)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并不表現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于讓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fā)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為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

(三)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與職務侵占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并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qū)別的:

(1)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yè)的財物,這里的財物不限于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yè),這里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2)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范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fā)起人、股東;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得多。

(4)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占罪則有此目的。

四、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如何處罰?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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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全國人大常委會,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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