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發(fā)〔2020〕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新一輪綠色發(fā)展財政獎補機制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新一輪綠色發(fā)展財政獎補機制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fā)〔2020〕21號
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更好地引導激勵各地加強生態(tài)保護和環(huán)境治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實施新一輪綠色發(fā)展財政獎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財政收費標準
省財政繼續(xù)按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總量向各市、縣(市)政府收費。其中:淳安縣、開化縣收費標準提高至每噸6000元;其他市、縣(市)收費標準提高至每噸5000元。主要污染物排放財政收費返還比例與各地環(huán)境質量分值(按照水質優(yōu)良率、空氣質量優(yōu)良率、細顆粒物〔PM2.5〕等指標計算)掛鉤。
二、完善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財政獎懲制度
省財政對市、縣(市)實施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財政獎懲制度。對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縣(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每比上年降低1個百分點,獎勵75萬元;每比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扣罰125萬元。對單位生產總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縣(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每比上年降低1個百分點,獎勵100萬元;每比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扣罰100萬元。
三、完善出境水水質財政獎懲制度
省財政對部分地域出境水水質實行獎懲制度。對淳安縣、開化縣,出境水水質按Ⅰ類、Ⅱ類占比,每年每1個百分點分別給予360萬元、180萬元獎勵;出境水水質按Ⅳ類、Ⅴ類占比,每年每1個百分點分別扣罰180萬元、360萬元。對衢州市及所轄縣(市)(不含開化縣)、麗水市及所轄縣(市)和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出境水水質按Ⅰ類、Ⅱ類占比,每年每1個百分點分別給予180萬元、90萬元獎勵;出境水水質按Ⅳ類、Ⅴ類占比,每年每1個百分點分別扣罰90萬元、180萬元。
對上述市、縣(市),Ⅰ類水、Ⅱ類水占比比上年提高的,每1個百分點分別獎勵500萬元、300萬元;Ⅰ類水、Ⅱ類水、Ⅲ類水占比比上年下降的,每1個百分點分別扣罰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
四、完善森林質量財政獎懲制度
省財政對衢州市及所轄縣(市)、麗水市及所轄縣(市)和淳安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森林質量實行獎懲制度。對上述市、縣(市),森林質量財政獎懲與省下達的任務完成情況相掛鉤進行分配。
五、建立空氣質量財政獎懲制度
省財政對衢州市及所轄縣(市)、麗水市及所轄縣(市)和淳安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空氣質量實行獎懲制度。對上述市、縣(市),PM2.5濃度高于當年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濃度每比上年降低1個百分點獎勵75萬元,每比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扣罰125萬元;PM2.5濃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濃度每比上年降低1個百分點獎勵100萬元,每比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扣罰100萬元。
六、提高生態(tài)公益林分類補償標準
提高省級以上公益林最低補償標準至33元/畝,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頭縣、淳安縣等26個加快發(fā)展縣、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qū)的公益林補償標準為40元/畝。寧波市及所轄縣(市)補償標準、所需資金,由寧波市政府另行明確。
七、開展?jié)竦厣鷳B(tài)補償試點
省財政對生態(tài)保護績效考核達標的省級重要濕地開展生態(tài)補償試點,補償標準為30元/畝。寧波市及所轄縣(市)補償標準、所需資金,由寧波市政府另行明確。
八、試行與生態(tài)產品質量和價值相掛鉤的財政獎補機制
對麗水市試行與生態(tài)產品質量和價值(生態(tài)系統(tǒng)生產總值〔GEP〕絕對值、增長率指標權重分別為40%、60%)相掛鉤的財政獎補機制,加快推進麗水生態(tài)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建設。
九、完善生態(tài)環(huán)保財力轉移支付制度
生態(tài)環(huán)保財力轉移支付資金與“綠色指數”(包含林、水、氣等反映區(qū)域生態(tài)環(huán)境質量的因素)相掛鉤進行分配,由各市、縣(市)(不含寧波市及所轄縣〔市〕、衢州市及所轄縣〔市〕、麗水市及所轄縣〔市〕和淳安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統(tǒng)籌用于生態(tài)保護和綠色產業(yè)發(fā)展。
十、調整“兩山”建設財政專項激勵政策
省財政實行“兩山”建設財政專項激勵政策,通過競爭性分配方式確定扶持范圍。對納入“兩山”(一類)財政專項激勵政策的縣(市、區(qū)),每年分別給予1.5億元激勵資金。對納入“兩山”(二類)財政專項激勵政策的非海島縣(市、區(qū)),每年分別給予1億元激勵資金;對納入“兩山”(二類)財政專項激勵政策的海島縣(區(qū)),每年分別給予3000萬-4000萬元激勵資金。3年財政專項激勵政策實施結束后,對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縣(市、區(qū)),相應扣回財政資金。
十一、繼續(xù)實施省內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tài)保護補償機制
在省內流域上下游縣(市、區(qū))繼續(xù)實施自主協商橫向生態(tài)保護補償機制,補償基準為流域交接斷面的水質水量,國家或省已確定斷面水質目標的,補償基準應高于國家或省要求。補償標準由流域上下游縣(市、區(qū))根據生態(tài)環(huán)境現狀、保護治理成本投入、水質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萬-1000萬元范圍內自主協商確定。寧波市及所轄縣(市)補償標準、所需資金,由寧波市政府另行明確。
本意見實施期限為2020-2022年?!墩憬∪嗣裾k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綠色發(fā)展財政獎補機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fā)〔2017〕102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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