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函〔2019〕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濱江碼頭工程占用水域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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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濱江碼頭工程占用水域的復函》
浙政辦函〔2019〕21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報批濱江碼頭工程占用水域事項的請示》(杭政〔2018〕77號)收悉。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濱江碼頭工程(以下簡稱碼頭工程)占用錢塘江水域的建設方案,碼頭工程占用錢塘江水域面積1833平方米,占用的水域通過繳納占用水域補償費的方式予以補償。
二、你市要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濱江碼頭工程占用水域影響評價》(報批稿)的要求,采取塘腳拋石防護、護坡修復、設置防汛閘門等防治補救措施,同時在施工建設期加強對海塘的保護,確保海塘塘身及護坡結構不被破壞,保證海塘安全。
三、你市要督促工程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防汛應急預案并報當?shù)厮姓鞴懿块T批準,編制汛期施工方案并報當?shù)厮姓鞴懿块T備案。施工便道便橋等臨時設施占用水域的,應按規(guī)定報當?shù)厮姓鞴懿块T批準。嚴格水功能區(qū)監(jiān)管,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水質監(jiān)測和保護。在施工期間應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得將廢棄土石方、泥漿等傾倒入河道,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拆除施工臨時占用水域設施。
四、你市要加強對工程實施的監(jiān)管,并及時組織對防治補救措施進行驗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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