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人社辦發(fā)〔2016〕51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實施社會公開告示的意見》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實施社會公開告示的意見
滬人社辦發(fā)〔2016〕51號
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加大違法懲戒力度,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收,維護廣大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和《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向社會公開告示:
(一)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工商登記信息確立,企業(yè)生產、經營仍正常運行,且已進入征收執(zhí)法程序并查明欠費事實的;
(二)累計欠繳月份在3個月及以上,或者欠繳金額較大的;
(三)經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職責,欠繳單位逾期仍未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履行法定義務的。
二、社會公開告示方式
社會公開告示采取催繳通告等方式進行。具體途徑如下:
(一)社會新聞媒體公開告示。通過包括本市報紙、電視等在內的公眾媒體,對欠繳單位進行公開告示;
(二)自辦媒體公開告示。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辦的刊物和局政府網(wǎng)站,以及社會保險信息發(fā)布平臺、社保經辦服務大廳的社保信息播放平臺等自辦媒體平臺,對欠繳單位進行公開告示。
必要時可向相關管理機構、辦事機構進行公開告示。
三、社會公開告示內容
社會公開告示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信息包括:
(一)單位全稱;
(二)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單位和其他組織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參保所在地。
四、工作職責
市社保中心負責對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社會公開告示的組織實施工作,并以市社保中心名義發(fā)布。
五、社會公開告示程序
(一)對擬公開告示單位實施事先告知,并督促其及時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限期仍未繳納欠費的,納入實施公示范圍;
(二)確定公開告示單位名單和告示材料,送達相關社會媒體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辦媒體,實施告示;
(三)對實施公開告示的單位進行后續(xù)跟蹤,并進一步做好相關征收工作。
六、施行時間
本意見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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