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fā)〔2017〕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上海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有效期的通知(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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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府發(fā)〔2017〕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上海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2012年1月市政府印發(fā)的《上海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滬府發(fā)〔2012〕3號),經評估需繼續(xù)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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