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fā)〔2015〕4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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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府發(fā)〔2015〕4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xiàn)將《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為:各區(qū)每平方米46元,崇明縣每平方米33元。
占用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以及漁業(yè)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上述標準上提高50%。
第三條本市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四條因污染、取土等毀損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土地所在區(qū)縣的地方稅務機關。
對臨時占用耕地以及因污染、取土等毀損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恢復耕地原狀的,憑土地管理部門確認文件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五條對已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土地改變用途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在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批準文件前,通知土地所在區(qū)縣的地方稅務機關,并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其他有關文件,發(fā)放變更土地用途的批準文件。
第六條本市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實現(xiàn)土地部門相關管理信息與地方稅務機關耕地占用稅征管信息共享。
第七條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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