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fā)〔2015〕18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的實施意見〉等五個規(guī)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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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府發(fā)〔2015〕1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的實施意見》等五個規(guī)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jīng)評估,《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府發(fā)〔2009〕18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發(fā)〔2008〕1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滬府發(fā)〔2004〕41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zhuǎn)市房地資源局關于本市新建住宅節(jié)能省地發(fā)展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府〔2008〕6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zhuǎn)市規(guī)劃局等六部門關于加強社區(qū)公共服務設施規(guī)劃和管理意見的通知》(滬府發(fā)〔2006〕2號)五個規(guī)范性文件需繼續(xù)實施,其有效期均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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