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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預算審查監(jiān)督條例》2017年修訂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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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吉林省預算審查監(jiān)督條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17年6月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06月02日








吉林省預算審查監(jiān)督條例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預算審查監(jiān)督工作,完善預算審查監(jiān)督工作機制,增強監(jiān)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的審查監(jiān)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fā)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監(jiān)督中的作用。

第四條  審查監(jiān)督政府預算,可以采取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調研、規(guī)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詢問和質詢等方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一)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

(二)本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

(三)本級決算草案。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前款所列事項審查監(jiān)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預算的編制、執(zhí)行、調整和決算,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審查和批準程序,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細化預算編制,及時向社會公開預算信息。

除涉密信息外,預算信息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門戶網站或其他主要媒體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guī)范完整,便于公眾查閱和監(jiān)督。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預算和部門預算中存在的問題,有權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反映;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權向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編制情況。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代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預算時,應當充分聽取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組織本級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對政府預算編制情況進行調研;對預算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建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或者特定問題調查。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派出機構按照規(guī)定編制預算,作為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的組成部分,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分別說明編制原則、收入來源、支出重點和政策依據,同時提供政府債務、轉移支付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別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并轉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基層單位的意見,并轉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預算報告、預算草案的正式文本和相關說明材料??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時提交本級部門預算草案。

預算報告包括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本年預算安排情況、跨年度預算平衡情況以及完成本年預算擬采取的各項保障措施等。

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及主要收支項目執(zhí)行情況;

(二)專項支出、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結轉資金使用情況、資金結轉結余情況;

(四)本級預算調整及執(zhí)行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zhí)行情況;

(六)政府債務限額、余額、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七)本級預算周轉金規(guī)模和使用情況;

(八)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九)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的規(guī)模和使用情況;

(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的決議落實情況;

(十一)財政政策落實情況;

(十二)預算執(zhí)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十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要求說明的其他重點內容。

本年預算安排情況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財政收支的主要政策;

(三)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及重點收支項目安排情況;

(四)本級預備費安排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安排情況;

(六)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安排情況;

(七)政府債務舉借、使用及償還計劃情況;

(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要求說明的其他重點內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時,應當保障必要的時間對預算報告和預算草案進行審議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預算報告、審查預算草案,可以采取代表團分組、聯(lián)組會議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部分熟悉財政預算工作的人大代表專題審議、專項審查等形式。

各代表團可以選擇部分熟悉財政預算工作的代表,成立預算審查小組或者設置預算審查聯(lián)絡員,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指導下,協(xié)助本代表團審議預算報告、審查預算草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基礎上,結合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后,印發(fā)出席代表大會的全體代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在接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復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的二十日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將預算報告及報表向社會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批準預算的決議以及審查結果報告向社會公開。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公開到項,基本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公開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qū)、專項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qū)和項目;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公開到項。

第十八條  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議,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預算的決定、命令以及調整財政體制等重大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對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zhí)行情況日常監(jiān)督的具體工作。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與財政、稅務、審計、國庫等部門聯(lián)網,實時監(jiān)控預算收支執(zhí)行狀況,建立預算執(zhí)行動態(tài)分析制度。

第二十條  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中由于上級人民政府增加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于法定預算調整情形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年上一階段預算執(zhí)行情況,并提交有關數(shù)字報表。

本年上一階段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收支完成情況、財政政策執(zhí)行情況、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zhí)行情況、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的決議情況,反映預算執(zhí)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的十日前,將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重點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債務管理使用情況??h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在國家和省下達的債務限額以內舉債,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舉債的規(guī)模、結構、用途、成本以及債務風險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債務管理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作出決議??h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五日內,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轉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的二十日內,將經審議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及報表、有關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執(zhí)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強化預算約束。在預算執(zhí)行中,各級人民政府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提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八條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預算的原因、數(shù)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政策依據和績效目標。屬于增加舉借債務數(shù)額的,還要說明債務限額使用變動情況、債務余額變動情況、債務償還計劃、債務風險程度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提出意見,并轉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征求部分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和基層單位對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的意見,并轉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結合有關方面意見對預算調整方案作進一步審查,經全體會議表決,作出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調整方案后的二十日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將預算調整方案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將批準調整預算的決議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三條  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決算的報告,審查和批準本級上一年決算。

決算報告應當與年初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的內容、結構相同,重點說明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債務的規(guī)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shù)、調整預算數(shù)、決算數(shù)分別列出,并與上一年決算數(shù)作比較,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本級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及編制說明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將決算草案及編制說明提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決算草案提出意見,并轉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前款提出的意見以及財政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征求部分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和選民、基層單位對決算草案的意見,并轉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決算時,結合本級人民政府關于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br />
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結合主席團征求意見情況,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經全體會議表決,作出批準本級決算的決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算經批準后,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在接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復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后的二十日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將決算報告及報表向社會公開??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批準決算的決議以及審查結果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決算,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有關決算的決議,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決算的決定、命令,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部門預算的審查和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部門預算是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對本級部門預算的編制、執(zhí)行、決算等有關情況審查監(jiān)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在本級預算草案初步審查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部分部門預算草案進行重點審查。

部門預算草案審查的重點內容:

(一)編制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全口徑財務預算管理情況;

(三)部門履職經費保障情況;

(四)上一年預算資金結轉結余情況;

(五)專項資金項目細化情況;

(六)重點或者重大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情況;

(七)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編制情況;

(八)本年預算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提出重點審查監(jiān)督的部門預算范圍,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后,制定本年部門預算審查監(jiān)督工作方案。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邀請本級部分人大代表、有關專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參與本級部門預算草案審查。審查意見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后,轉交有關預算部門研究處理。預算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審查意見的要求,及時調整和完善部門預算草案,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部門預算草案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部門預算草案按照財政撥款和全口徑財務預算收支編制,細化預算科目和具體項目,反映部門的基本信息。財政撥款預算收支,應當區(qū)分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跟蹤監(jiān)督本級部門預算批復、信息公開、資金下達、項目建設等情況,對專項轉移支付和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績效等進行重點監(jiān)督。

第四十七條  在本級決算草案初步審查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部分部門決算草案進行重點審查。

部門決算草案應當與部門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shù)、調整預算數(shù)、決算數(shù)分別列出,并與上一年決算數(shù)作比較,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部門決算草案審查的重點內容包括:預算收支的完成情況、執(zhí)行中追加資金情況及原因、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預算整體績效情況、預算資金結轉和結余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邀請本級部分人大代表、有關專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參與本級部門決算草案審查。審查意見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后,轉交有關預算部門研究處理。預算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審查意見要求,及時調整和完善部門決算草案,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重點審查的部門決算草案,由各預算部門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由各部門在批復后的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政府采購情況,決算數(shù)與年初預算數(shù)、上一年決算數(shù)相比增減變化情況等。
 


第七章 審計監(jiān)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本級人民政府決算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關于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

審計工作報告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審計查出的問題及處理的意見;

(二)對存在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預算安排的重點資金、重大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審計部門結合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審計建議,及時提交審計結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專項審計結果報告可以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前,組織本級部分人大代表、有關專家進行調研。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被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br />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作出決議??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zhí)行決議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五日內,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后,轉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和存在問題部門的審計整改情況跟蹤監(jiān)督。必要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題詢問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整改情況的報告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審計已形成決定并移交、移送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三)被審計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規(guī)章制度情況;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及其原因,承諾完成整改的時限;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收到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的十日內,提出意見和建議,轉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收到意見和建議的五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前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審計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整改情況;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報告專項審計的整改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審計部門單獨報告本部門的審計整改情況。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和有關被審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姡卮鹪儐枴?br />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的處理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的二十日內,將審議的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有關審計決議落實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社會公開。被審計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的二十日內,將本部門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的二十日內,將有關審計的決議以及審議意見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預算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部門和直接責任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人員,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作出檢查;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或者罷免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不到位或者不進行整改的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并相應調減或者取消部門違規(guī)使用的專項資金。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及時向本級人大代表提供預算編制、預算執(zhí)行和財政政策等信息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有關的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tǒng)計分析報告和規(guī)章制度等資料。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專業(yè)中介機構參與預算審查監(jiān)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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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吉林省, 預算, 審查, 監(jiān)督, 條例, 2017年, 修訂版,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