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辦發(fā)〔2016〕104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授予辦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授予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fā)〔2016〕104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授予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照此執(zhí)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4日
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授予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利益,依據《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屬于見義勇為群體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榮譽稱號:
(一)在同違法犯罪行為斗爭中,不顧個人安危,對破獲特大刑事案件或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獲特別重大犯罪嫌疑人作出直接貢獻,在我市有較大影響的;
(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并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屬于見義勇為群體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模范群體榮譽稱號:
(一)在見義勇為中光榮犧牲或嚴重傷殘,見義勇為行為在我市有較大影響的;
(二)在見義勇為中作出特別重大貢獻,在我市堪稱楷模的;
(三)兩次以上獲得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先進群體榮譽稱號又有新的見義勇為事跡的。
第四條 見義勇為群體中表現(xiàn)突出的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的,在授予群體榮譽稱號的同時,可授予個人榮譽稱號。
第五條 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天津市見義勇為模范(模范群體)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頒發(fā)榮譽證書。
第六條 申報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由市見義勇為協(xié)會向市公安局申報審核,經市公安局審核同意申報的,由市公安局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報,并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明》復印件。區(qū)見義勇為協(xié)會認為符合授予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條件的,可向市見義勇為協(xié)會推薦,由市見義勇為協(xié)會負責具體申報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每3年集中1次審批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申請。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由市見義勇為協(xié)會從市人民政府撥付的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中頒發(fā)獎勵金。獎勵金的數(shù)額由市見義勇為協(xié)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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