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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府辦〔2018〕148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市政園林局關于廈門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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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市政園林局關于廈門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通知》



廈府辦〔2018〕148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市市政園林局牽頭制定的《廈門市城市容貌標準》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fā)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城市容貌標準

市市政園林局


1.引言


1.1為加強廈門市城市容貌管理,創(chuàng)造和維護整潔、優(yōu)美、文明的人居環(huán)境,根據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廈門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城鎮(zhèn)地區(qū),包括本市市區(qū)、建制鎮(zhèn)所在地、風景旅游區(qū)、工業(yè)集中區(qū)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區(qū)。


1.3本市城鎮(zhèn)地區(qū)的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huán)境衛(wèi)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公共水域、景觀燈光等有關城市容貌,均適用本標準。


2.建筑景觀


2.1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根據城市規(guī)劃和技術規(guī)定進行設計、建造,講究建筑藝術,注重美觀,其造型、裝飾、色調應與所在區(qū)域周邊建筑及空間景觀的環(huán)境協調。


2.2 具有歷史價值的文化古跡、名人故居、歷史遺跡、保護性建(構)筑物應保持原有風貌及特色,設置專門標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動;對原有建筑進行必要的修護時,應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


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南普陀寺、嘉庚風格建筑、本島舊城中山路歷史風貌街區(qū)、廈港歷史風貌區(qū)、集美歷史文化街區(qū)及廈門島外各區(qū)中具有獨特風格的建筑群及周邊地段景觀的建設和改動,應當符合《廈門市紫線控制專項規(guī)劃》的規(guī)定;有特別規(guī)定的,應符合特別規(guī)定。


2.3 現有建(構)筑物,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無違法搭蓋;殘損建(構)筑物及危險建(構)筑物,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無法整修、加固或拆除的由所在街道辦(鎮(zhèn)政府)設置與周邊景觀相協調的圍擋。


2.4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


經批準的臨時建(構)筑物(如報刊亭、電話亭、直飲水點等)使用期滿,建設(使用)單位應立即拆除,并將場地清理干凈,恢復原貌。


2.5 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門前、屋頂、陽臺外、窗外無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墻上加設掛臺、衛(wèi)星接收器等影響建筑物容貌的物體。不得安裝外挑式曬衣架。信箱、牛奶箱等應規(guī)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


安裝防盜窗(門)不得超出建筑外墻,需要安裝防盜防護設施的,應當采用通透、美觀的防盜防護設施。


既有建筑在裝修過程中需要封閉陽臺的,不得超出欄(桿)設置。騎樓建筑柱體、頂棚應整齊、完好。


建(構)筑物外墻上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信等空中架設的纜線應保持規(guī)范、有序,不得亂拉亂設。


2.6 主要道路的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面應按照不同建(構)筑物類型,定期進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屬板類的應每2年清洗一次,貼面磚、石材類的應每5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質類的應每10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建(構)筑物的外墻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線和設施顏色應保持原有建(構)筑物的風貌;屬于建筑物、構筑物本體的附屬設施應保持該建(構)筑物設計、建造時的形態(tài)和色彩。


2.7 空調設備室外機的安裝,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和建筑物的出入口、過道、樓梯等公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不得破壞建筑物立面。已經統(tǒng)一設置空調設備位置的,應當將空調設備安裝在所設置的位置上。破損和已喪失功能的空調外機應及時修復或拆除。臨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外墻空調室外機應納入外墻立面設計,統(tǒng)一設置空調室外機位置,且應有遮蔽措施。


空調設備外機的安裝支架應采用耐銹性材料,確保牢固安全。沿道路、公共通道兩側和公共活動場地周邊的建筑外立面設置的空調設備外機,其下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并按街景要求設置統(tǒng)一擋板或統(tǒng)一安裝空調室外機外罩予以遮擋,保持其外觀清潔,頂端無垃圾和雜物,造成墻面污跡的應及時清洗或粉刷??照{設備外機使用空調機罩的,機罩出現破舊、污損時應進行清洗或更換。


空調冷凝水應集中排至可以接納空調冷凝水的排水系統(tǒng)或引入室內由使用者處理,禁止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墻面和室外地面上。


2.8 新建住宅樓應設有統(tǒng)一的煙道供廚房油煙排放。未設置統(tǒng)一的廚房油煙排放通道的已建臨街住宅樓,應當采取隱蔽、美觀、統(tǒng)一、環(huán)保的油煙排放措施,或者進行豎向集中煙道排放油煙的改造。


餐飲單位、加工制作場所應安裝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凈化裝置。油煙排放通道和凈化裝置的安裝,應與主體建筑相協調,保持主體建筑外觀整潔、美觀。


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不得向道路或下水道直接排放油煙,造成油污污染的應當及時清除,恢復建筑物原有外觀。


2.9 臨街及內街建筑物門面設置的遮陽(雨)篷應滿足消防等規(guī)范要求,整潔美觀,在同一臨街面應統(tǒng)一式樣、安裝高度,并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調。遮陽(雨)篷的下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中消防通道的上方不低于4米),挑出外檐部分寬度不得超過1.5米。遮陽(雨)篷應保持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破爛應及時清洗和更換。


在防盜防護設施上安裝遮雨棚的,應與建筑物外觀相協調,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30cm。


2.10 主要道路臨街建(構)筑物可選用綠籬、花壇(池)、柵欄、草坪等形式與道路分界。一般不設置圍墻;必須設置的,不得設置實體圍墻,應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圍墻內景觀應保持齊整、美觀,物料堆放有序。


2.11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的規(guī)劃選址與建設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其造型、風格和尺度應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調,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洗維護,保持完好、清潔、安全和美觀。


3.公共設施


3.1 城鎮(zhèn)地區(qū)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排水通暢,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管理部門應及時修復。路沿石應排列整齊,出現隆起、移位、缺失、塌陷等現象時,應當及時修復。


人行道平整完好,不裸露土面,并按規(guī)定設置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盲道的線形應設置合理,無迂回、無中斷、無障礙,方位指示明確;盲道應保持通暢,禁止停放車輛或設置、擺放任何不利于行人通行的設施。


路面設置的各種窨井蓋應保持齊備完好,與路面平齊;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加固、歸位、更換和補齊。居民居住較為密集的地區(qū),窨井蓋應加裝襯墊,避免車輛碾壓時產生異響。


道路的排水、排污設施應當及時清撈疏浚,保持暢通,確保雨后路面無積水。


3.2 未經相關審批部門批準,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挖掘(占用)道路和井下施工作業(yè)應按規(guī)范設置圍擋和安全警示標志,圍擋應整齊、連貫,與城市環(huán)境相協調,并按規(guī)定進行公示。作業(yè)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路面和原有交通設施。


3.3 各類橋梁、快速公交(BRT)專用車道、跨線橋、人行天橋、應保持完好、美觀,出現損壞時應及時維修;設置的交通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隔離墩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


隧道、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應當與街面景觀協調,內部通道暢通、設施保持整潔完好,出現亂涂寫、刻畫、設施被破壞、路面破損等現象應當及時處理。


3.4 架空線纜和桿架應排列整齊、保持完好,無廢棄、多余線纜纏繞、懸掛。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建架空管線應按規(guī)劃逐步改為埋地管線。


各單位內部管線設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設。


3.5 公交車場、站、出租車站應按規(guī)劃設置,設施完好。公交站點應以港灣式停靠方式為主,候車亭造型簡潔、美觀。


3.6 城市交通、郵政、電信、信息、傳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氣、供電、環(huán)衛(wèi)、消防等公共設施,應規(guī)范設置、排列有序、使用正常。各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各自設施的檢查與維護,并保持設施的整潔、美觀和完好;在有足夠空間的公共設施上,應印上管理部門名稱和投訴電話號碼。


各類廢棄公共設施應及時清除。


3.7 不得擅自設立宣傳欄、報刊欄、公共信息欄、畫廊、書報亭、售貨亭、電話亭、交通崗亭、治安崗亭等設施。經批準設立的,應布局合理、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潔。禁止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前款規(guī)定的設施在批準期限屆滿后或已經廢棄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及時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主要道路路口設置遮陽傘等臨時交通輔助設施應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規(guī)定設置。


3.8 健身、休閑設施(包括木棧道等)應定期清潔、消毒、檢修,保持外觀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4.環(huán)境衛(wèi)生


4.1 保持城鎮(zhèn)地區(qū)道路、公共場所整潔。禁止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等廢棄物;禁止亂倒垃圾、污水、糞便和隨意拋棄動物尸體;禁止隨地填埋、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建(構)筑物屋頂、平臺、外走廊上應保持干凈、整潔。


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設置應符合《城鎮(zhèn)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12)的要求。


4.2 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實行袋裝化、容器化、密封化。分類收集的廚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應日產日清,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逐步健全垃圾分類收集,實行綜合利用。


4.3 單位、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袋裝并清運到指定地點。


4.4 鐵路沿線應保持環(huán)境衛(wèi)生整潔,及時清理各類垃圾、雜草污水,禁止向鐵路沿線傾倒建筑渣土等廢棄物;鐵路沿線不得擅自設置廣告、標語。


4.5 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設施應布局合理,數量滿足要求,并保持箱體干凈完好、箱口無垃圾膨溢,周圍地面無存留垃圾,無明顯污跡。


臨街單位、商店和居民區(qū)不得擅自在主要道路或景觀區(qū)域擺放垃圾收集容器。


4.6 公共廁所應規(guī)范設置標志及指示牌;環(huán)境整潔、設施齊全并保持良好;移動公廁應布局合理,專人管理,不得有尿堿、異味。


4.7 在城鎮(zhèn)地區(qū)行駛的各類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車容不潔的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停放。


運載容易散落、流漏、飛揚的物品的車輛,應對箱體實行封閉運輸,不得灑漏、污染道路。


4.8 禁止在城鎮(zhèn)地區(qū)道路上沖洗各種機動車輛;車輛維修、清洗所產生的污水必須符合相關污水排放標準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得隨意排放;產生的污泥應當定期清掏并運送至確定的消納場所,妥善處理。


4.9 不得擅自設立廢舊物品收購場所。經批準的,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主要道路、景觀區(qū)域和其他重點區(qū)域不得設置收購廢舊物品經營場所。收購廢舊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周圍環(huán)境衛(wèi)生整潔;對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廢棄物污染周圍環(huán)境。


4.10 寵物在道路、公共場所產生糞便和嘔吐物,其飼養(yǎng)者、攜帶者應當及時清除。


4.11 集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應統(tǒng)籌規(guī)劃,定點經營。經批準設置的早、夜市應嚴格遵守開閉市時間,做到市撤場清。


市場內應保持攤位整潔,商品擺放有序,排水暢通,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


4.12 建設施工單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單位應當在批準范圍內作業(yè),在建工地和待建工地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立遮擋圍墻或圍欄,有條件的應實施墻體美化。


建筑工地的車輛出入口必須設置門衛(wèi)值班室、洗車臺、標準沉淀池和高壓沖洗設施。施工現場的機器設備、物料應當堆放整齊;進出工地的施工車輛做到封閉運輸、凈車出場,不得污染道路。


建筑工地內的主要通道和施工場地必須硬化,其他空地要根據情況進行綠化或防塵覆蓋。施工現場作業(yè)應采取濕化等措施嚴格控制揚塵污染,不得污染周圍環(huán)境。


建筑施工工地和臨時搭建用房單位,應當自行設置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糞便的臨時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整潔。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須分類堆放、運輸并按照規(guī)定的地點卸放,建筑廢水須經處理后按照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排放。


工程竣工后必須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


待建工地(含閑置空地)必須做到無違法搭蓋、無土頭垃圾、無雜草叢生、無污水流溢、無蚊蟲孳生、無雜物堆放。場地內必須進行綠化或采取其他美化措施,保持場地平整,整潔有序。


4.13 城市垃圾收集車輛(三輪保潔車)應保持完好,外觀干凈、整潔,不得隨意搭掛物品。


各類垃圾運輸車輛配置應規(guī)范,有統(tǒng)一的標志、標識,外觀應保持干凈、整潔,運輸途中不得污染路面,無灑落垃圾,污水不滴漏。


5 .園林綠化


5.1 城市綠化按照以人為本、適地適樹的原則,科學配置綠化植物,推廣開花植物。各類綠地堅持栽植和管護并重,無違章侵占、損害綠地的現象。


綠地應保持整潔、美觀。植物定期修剪,修剪物應由綠化養(yǎng)護單位及時清理。不得擅自在綠地上懸掛、擺放物品。


5.2 城市行道樹應排列整齊,整體效果良好,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同一道路行道樹規(guī)格、品種、樹穴統(tǒng)一規(guī)劃,無缺株、無死樹枯枝、無病蟲害,樹穴無沙土裸露,樹箅子及側石無缺損。


5.3 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隔離帶與周圍環(huán)境協調,無裸露、雜物,保持植物生長良好,無明顯病蟲害。


5.4 行道樹、綠化帶不得遮擋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電子警察、視頻監(jiān)控設備,不得妨礙安全視距,若遮擋或影響應及時修剪或移植。


5.5 園林小品(包括造型植物、攀緣植物、綠籬等)及園林設施(亭、廊、泉、石等)應富有藝術特色,體現城市風貌;出現殘損等影響景觀時應及時維護,保持整潔完好。景觀水體應及時清除漂浮垃圾、雜物,保持清潔。


5.6 古樹、名木和各種珍貴樹種,按養(yǎng)護技術要點,分級實施保護,設置保護標志,保護設施完善。


5.7 城市綠化應注重陽臺屋頂、護坡擋墻、立交橋及高架橋橋體、人行天橋等立體綠化,加強養(yǎng)護,保持植物長勢良好。


5.8 綠雕、花球、花柱等立體綠化和草花應及時更換凋謝、殘破的花木,保持環(huán)境整潔。


6.廣告標志


6.1 城市內的戶外廣告、戶外招牌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廈門經濟特區(qū)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設置,符合《廈門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總體規(guī)劃(2016-2020年)》《廈門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導則》和《廈門市戶外廣告及戶外招牌設施設置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保持牢固、完好、整齊、美觀,配有燈光設施的應當使用正常;使用文字表達的,應內容健康、用語準確、書寫規(guī)范、色調和諧,不得出現病句、錯別字、字體殘缺或不規(guī)范的簡化名稱等現象;出現污損、殘缺或燈光不亮、顯示不全等情況時,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6.2 城市內的戶外廣告設施(指在城市建<構>筑物、交通工具載體的外部空間,城市道路及各類公共場地,以及城市之間的交通干道邊設置的各種形式的商業(yè)廣告、公益廣告設施)應當經過批準并按批準的位置、形式、規(guī)格、結構等要求進行設置,設置期間要加強巡查、整修,時限屆滿后,設置人應立即自行拆除;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公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系電話。戶外廣告設施未能及時發(fā)布廣告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嚴禁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利用危險建(構)筑物、其他危險設施以及在歷史風貌建筑、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qū)范圍內、住宅樓屋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嚴禁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橋、高架橋以及跨線橋以電子顯示方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不得使用行道樹、透景圍墻或者損毀綠地,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宗教場所,不得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


6.3 戶外廣告設施應安全、美觀,與城市容貌及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不得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其設置位置、形式、大型、色彩、圖案必須與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載體相協調。


6.4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車(船)載廣告,應簡潔明快,并保持完好、整潔;不得在車(船)體懸掛條幅,不得在車(船)窗上設置廣告。廣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響視線的材料。


6.5 經批準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應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形式、規(guī)格等設置,并加強維護、保養(yǎng),出現殘損、陳舊應及時更換,有效期滿后,設置人應立即自行拆除。


6.6 公共信息欄應設置在方便瀏覽的地方,設置人負責維護管理,定期清理,保持外觀整潔。需要張貼、公布的信息、廣告等應規(guī)范、整齊有序地張貼在公共信息欄內。張貼、公布的信息、廣告內容應完整、合法、不與公序良俗相違背。


6.7 戶外招牌(用于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或者建筑物名稱的牌、匾等相關設施)應符合《廈門市戶外招牌設置導則》和《廈門市戶外廣告及戶外招牌設施設置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在建(構)筑物屋頂、建筑落地立柱、玻璃幕墻表面、建設用地紅線范圍以外設置戶外招牌;不得影響建筑物通風、采光、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或造成光污染,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不得利用危房設置戶外招牌或設置后危及建(構)筑物安全;不得影響規(guī)劃審批的建筑正常間距、建筑安全疏散或危及車輛行人安全;不得使用霓虹燈、音頻、電子顯示屏、投影等設備,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或影響城市容貌;不得在居住建筑、商住建筑和混合建筑的住宅層自身墻面、窗戶及對面建筑的外墻面上,設置高亮度光源或動態(tài)光源的照明方式的戶外招牌。


店招店牌原則上實行一店(單位)一牌,底層戶外招牌寬度宜與所屬單位出入口的寬度一致,最大寬度不應超過所屬單位經營服務場所的范圍。底層戶外招牌牌面高度不大于招牌頂端到地面距離的1/5;同一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設置招牌下沿,距地面高度應該一致,風格、體量與主體建筑相協調。不得利用建筑物二層(含)以上外立面設置店面招牌,二層(含)以上有獨立出入口的,店招只能設置門楣處;沒有獨立出入口的,宜在一層(底層)適當位置統(tǒng)一設計、集中設置。落地式招牌應設置在所屬建筑(單位)用地紅線范圍之內,宜設置在距離建(構)筑物12 米范圍之內,不得在距離建(構)筑物20 米范圍外設置,且不得在臨街面設置。附著式招牌上沿不得超過建筑屋頂。 對于底層有專用出入口的經營單位,允許在其出入口兩側的墻面設置一塊小型側招。


6.8 商業(yè)櫥窗陳設應展示企業(yè)文化和經營特點,結合季節(jié)、節(jié)日變化和新產品宣傳,力求做到新穎美觀。


6.9 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標準。交通標志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損壞、破舊、傾倒等應及時維修、涂飾或更換。交通標線及道路上機動車輛臨時停靠點的標線應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損、維修等出現不清晰和殘缺時,應重新標記。


6.10 公交站點線路指示牌與站內廣告牌應分開設立。線路指示牌應清晰醒目,方便閱讀,有條件的應配有照明設施。


6.11 利用城市道路空間資源設置的各種導向牌、指路標志牌和區(qū)域地圖等設施應統(tǒng)一設計、合理布局;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樓房幢號、門牌應按相關國家標準設置,配套引用外語的應當符合規(guī)范,并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


7.公共場所


7.1 各公共場所(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館、學校、醫(yī)院、公園、旅游景點等)應保持秩序良好,設施干凈完好。


7.2 各公共場所應合理設置無障礙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7.3 機動車、自行車停車場(位)設置地點應合理規(guī)劃,不得占用道路無障礙設施和綠化帶;經批準設立的城市停車場應按規(guī)定設置,停車場設施設備整潔完好,通風、照明、排水防澇、消防等設施運行正常,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


機動車、自行車應按指定地點有序停放,服從管理人員管理,車輛應擺放整齊。 應逐步劃定共享單車固定停放點,組織專人清理違規(guī)停放車輛。


7.4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集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不得占道經營或變相占道經營,物品不得亂堆亂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zhèn)地區(qū)道路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經批準在公共場所設置的早(夜)市、流動售貨車、零散攤點等,應在規(guī)定地點設置醒目標志,按規(guī)定時間規(guī)范經營,并保持攤點的整潔衛(wèi)生,不得影響周圍市容環(huán)境。


嚴禁在黨政機關、繁華街區(qū)、主次干道、旅游景區(qū)、城市廣場等區(qū)域露宿、流浪乞討、拉客拍照、占卜算命、非法表演。


7.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zhèn)地區(qū)道路、廣場、沙灘、水域、綠地等公共場所;批準臨時占用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yè)等活動,應按審批的時間、內容和要求定時定點設攤、收攤,自行配備垃圾容器及移動廁所,并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不影響市容環(huán)境和交通,保持整潔。


7.6 到公共場所、繁華區(qū)、游覽區(qū)活動人員,應遵守公共道德、儀表整潔、舉止文明。


8.公共水域


8.1 城市公共水域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漂浮植物殘體、動物尸體等廢棄漂浮物,發(fā)現廢棄漂浮物應及時清除。


8.2 城市公共水域不得堆放、非法傾倒各類廢棄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水域、搭建建(構)筑物和阻水設施;特定范圍內不得垂釣或用網箱等工具從事養(yǎng)殖或捕撈作業(yè)。


8.3 城市公共水域內的碼頭應保持地面整潔;各類船舶、躉船應容貌整潔,無有礙觀瞻的懸掛、牽吊等行為;碼頭、躉船和船舶應當配置與垃圾產生量相適應的容器;清理碼頭、躉船和船舶時產生的垃圾、污水等各種廢棄物應當定點分類投放、及時分類清運,不得排入水域。


8.4 城市公共水域的駁岸及防護堤應保持整潔、完好,無裸露垃圾,無堆積物品,無亂搭建(構)筑物。


具備相應條件的城市水域兩側駁岸應按規(guī)范栽種樹木、設置綠帶,并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8.5 公共海灘及所設的各類設施應保持整潔、有序。


8.6 城市公共水域潮間帶垃圾及廢棄物應及時清理,保護潮間帶生態(tài)系統(tǒng)。


8.7 屬自然生態(tài)保護范圍的濕地、灘涂應保持其原始容貌,妨礙保護區(qū)生態(tài)的水域漂浮垃圾應及時清理。


9.城市照明


9.1 景觀燈光設施建設應符合相關規(guī)劃,合理確定燈具安裝位置、照射角度以及光源照度、防昡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景觀燈光設施安裝應采用隱蔽方式,盡量避免燈具外露、不影響白晝的效果,燈光器具完好無缺。


夜景照明建設應符合專項規(guī)劃的要求,體現區(qū)域獨有的歷史文化及人文、建筑特征和自然景觀特色,形成整體風格。夜景照明的光強、顏色、選型不得與受管制的或特殊作用的燈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9.2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景觀燈光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做到完好、整潔、美觀和安全。


9.3 景觀燈光應按規(guī)定時間啟閉。需臨時啟閉景觀燈光的應遵照相關程序實施。


9.4 道路兩側路燈的高度、間距、懸挑長度、照度等應符合相關規(guī)范;同一條道路的路燈桿型、燈具型、光源、燈具安裝高度、角度、外型配色應統(tǒng)一或整體協調,及時清洗、刷新。


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居住區(qū)等應當安裝夜間照明設施,并達到規(guī)定的照度。


照明設施缺亮、破損應及時處理。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燈率應達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燈率應達到96%。


9.5 景觀燈光應充分反映被照建筑物、構筑物的特征,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有條件的核心商務區(qū)(CBD)或寫字樓可推行內光外透。 夜景照明應體現載體特征,并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調;鼓勵有條件的核心商務區(qū)或寫字樓設置內透照明。


9.6 商業(yè)照明(包括牌匾、商業(yè)櫥窗、店、堂、亭門前燈飾等)、綠化照明、景觀雕塑照明、噴泉照明景觀燈光等應合理設置,起到加強照明、突顯并美化特定目標的作用,照明效果應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


10. 附則


10.1 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8月13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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