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辦〔2015〕146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改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裁決工作規(guī)程若干條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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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改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裁決工作規(guī)程若干條款的通知》
廈府辦〔2015〕146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根據我市征地拆遷實際情況,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對《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裁決工作規(guī)程》(廈府辦〔2012〕111號)若干條款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一、第四條修改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由市政府依法裁決,具體裁決工作由房屋所在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6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8月6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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