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港〔2016〕190號《廈門港口管理局關于港口收費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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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港口管理局關于港口收費公示的通知》
廈港〔2016〕19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fā)改委《關于印發(fā)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fā)﹝2015﹞206)文件要求,各港口有關收費單位要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主動公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jiān)督,請各有關單位根據(jù)通知精神做好相關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港口收費項目。港口收費工作事關政府形象和群眾利益,各單位領導要引起高度重視并主動抓好港口收費工作,嚴格執(zhí)行港口收費相關文件規(guī)定,不得另行設立港口收費項目。
二、收費內容公示。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港口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并進行公示。收費公示欄要長期固定設置在收費場所以及港區(qū)內方便閱讀的地方,有條件的要同步在網(wǎng)上進行公示。公示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以下七個項目:收費項目、收費依據(jù)、收費標準、定價形式、收費主體、收費對象、監(jiān)督電話(價格管理部門監(jiān)督電話12315)。
特此通知。
廈門港口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
廈門港口管理局辦公室2016年7月7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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