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公綜〔2017〕19號《廈門市公安局關于自行車專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廈門市公安局關于自行車專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廈公綜〔2017〕19號
為加強自行車專用道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現(xiàn)就自行車專用道交通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行車專用道只準許自行車通行,禁止其他車輛(含電動自行車)、行人進入,執(zhí)行警務、救護、消防、搶險救急、道路管養(yǎng)任務的除外。
二、駕駛自行車在自行車專用道上行駛時,除了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關于非機動車的通行規(guī)定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實行右側單向通行,不得逆向行駛。
(二)除專門設置的停放點和服務點以外,自行車專用道上禁止停車。因發(fā)生車輛故障等原因無法行駛或需要推行的,應當緊靠路右側,進入就近的停放點、服務點,或者就近離開自行車專用道。
(三)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四)禁止載人;
(五)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3米,寬度不得超出車把,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六)與相鄰或者前方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轉彎或者變更車道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不得妨礙相鄰車輛行駛,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七)行經(jīng)與行人過街設施交叉的地方時,應當減速慢行,避讓行人;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三、車輛駕駛人、行人經(jīng)過自行車專用道出入口、交叉口的地方時,應當注意觀察,確認安全后通過,并服從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引導。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自行車專用道交通設施。
五、違反本通告有關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故意破壞交通設施的,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所稱的自行車專用道是指實行封閉管理的僅供自行車通行的城市道路。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廈門市公安局
2017年1月23日
廈門市公安局辦公室2017年1月23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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