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教合〔2018〕2號《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廈教合〔2018〕2號
區(qū)教育局、各直屬中小學(中職學校):
為深入貫徹執(zhí)行中央對臺工作方針,落實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廈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促進兩岸文化交流融合,增強在我市中小學就讀的臺灣學生對祖國的認同感,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聯合制定了《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教育局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2018年7月13日
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廈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促進兩岸文化交流融合,增強在我市中小學就讀的臺灣學生(以下簡稱“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對祖國的認同感,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特設立“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并根據《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包括小學、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高級中學(包括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
第三條 獎學金由廈門市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特別優(yōu)秀的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
第二章 獎學金等級、獎勵標準和獎勵比例
第四條 獎學金按照不超過我市臺灣中小學生總人數的10%核發(fā)。獎學金具體項目類別和等級如下:
㈠小學生項目
1.特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小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0.35%發(fā)放,獎學金為2000元/人/學年;
2.一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小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1.4%發(fā)放,獎學金為1500元/人/學年;
3.二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小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2.1%發(fā)放,獎學金為1000元/人/學年;
4.三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小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3.15%發(fā)放,獎學金為500元/人/學年。
㈡中學生項目(包括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
1.特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中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0.7%發(fā)放,獎學金為4000元/人/學年;
2.一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中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2.8%發(fā)放,獎學金為3000元/人/學年;
3.二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中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4.2%發(fā)放,獎學金為2000元/人/學年;
4.三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中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6.3%發(fā)放,獎學金為1000元/人/學年。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獎學金項目的申請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㈠在我市中小學就讀并持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臺胞證);
㈡認同一個中國,擁護祖國統(tǒng)一;
㈢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㈣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yǎng);
㈤在校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yōu)秀,或在學科競賽、文體比賽中成績突出,或在廈門為學校和社會做出其他貢獻,起到一定帶動作用的。
第四章 申請、評審與發(fā)放
第六條 成立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負責獎學金申報和評審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4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7月3日前評審發(fā)放工作結束。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xù)申請。
第八條 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主要包括:
㈠《廈門市中小學臺灣學生獎學金申請表》;
㈡臺胞證復印件;
㈢加蓋學校公章的本學年學習成績單復印件或為學校和社會做出貢獻的材料;
㈣學生在各級各類比賽中獲得的證書復印件;
㈤學生在本學年就讀期間獲得的其他獎勵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所需表格在廈門市教育局網站下載,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無論批準與否均不予退還。
第九條 獎學金評審程序:
㈠申請人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㈡就讀學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于每年5月1日前將初審通過的申請材料報送教育主管部門,區(qū)屬學校報送區(qū)教育局,市直屬學校報送廈門市教育局;
㈢區(qū)教育局對區(qū)屬學校申請材料審核把關,廈門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對市直屬學校申請材料審核把關,于每年5月10日將通過審核的申請材料報送領導小組;
㈣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于每年5月20日前擬定獲獎學生名單,并于每年6月1日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㈤公示結束后,由領導小組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并由廈門市教育局正式對外發(fā)布。
第十條 獎學金發(fā)放
廈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程序于每年7月3日前一次性將獎學金發(fā)放給獲獎學生。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臺灣學生獎學金有關組織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獎學金全部用于符合條件的臺灣學生。
第十二條 廈門市教育局負責獎學金的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按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年度獎學金經費預算;廈門市財政局負責根據預算做好資金保障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監(jiān)督檢查;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我市臺灣中小學生身份認定等工作,會同教育部門對獎學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廈門市教育事務受理中心負責具體的預算編制,并對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和領導小組的檢查和監(jiān)督。各學校按有關要求做好材料的初審工作,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對獎學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監(jiān)督和評估,并作為下一年度制定獎學金名額分配方案的依據。
第十四條 對于獲獎的臺灣學生,學校應繼續(xù)加強管理,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獲獎資格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一)有反對一個中國的言論或行為;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參加非法社團組織;
(三)違反校規(guī)、校紀。
第十五條 學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獎學金審核、分配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guī)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范圍、超標準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廈門市教育局辦公室2018年7月13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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