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規(guī)章立法后評估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4號
《廈門市規(guī)章立法后評估辦法》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4號
第144號
《廈門市規(guī)章立法后評估辦法》已經2011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劉可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廈門市規(guī)章立法后評估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市規(guī)章立法后評估工作,真實反映規(guī)章實施效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guī)章立法后評估(以下簡稱立法后評估),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實施后,根據其立法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對其立法技術、立法內容、實施績效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形成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立法后評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立法后評估工作,為立法后評估的開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立法后評估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負責實施規(guī)章的行政主管部門是立法后評估實施機關(以下簡稱評估實施機關);評估實施機關不明確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協調確定。
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或者指定負責實施規(guī)章的行政主管部門之外的其他單位作為評估實施機關。
第六條評估實施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會評估機構、行業(yè)協會及其他有關單位進行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的立法后評估。
受委托評估單位應當具備開展立法后評估的相應條件。
第二章評估對象與計劃
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規(guī)章,應當開展立法后評估:
(一)實施滿五年的;
(二)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guī)的;
(三)擬作重大修改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五)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權部門認為有必要評估的。
因上位法修改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對規(guī)章內容作相應修改的,可以不開展立法后評估。
第八條負責實施規(guī)章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門申報本部門下一年度的評估項目。
市政府法制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評估項目。
第九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對申報的評估項目匯總后,依照本辦法編制年度評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列入年度評估計劃的項目,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課題項目,經市政府法制部門編制經費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核撥。
第三章評估內容與標準
第十條評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立法后評估計劃,對規(guī)章的立法技術、立法內容、實施績效等情況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評估目的作部分評估。
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對規(guī)章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內容作重點評估。
第十一條立法后評估主要依據以下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標準,即規(guī)章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標準,即規(guī)章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必要、適當,設定職權與責任是否相統(tǒng)一;
(三)科學性標準,即規(guī)章是否具有適當前瞻性,是否體現規(guī)律要求,是否適應時代需要,是否符合人民意愿,是否解決實際問題;
(四)協調性標準,即規(guī)章的各項制度之間是否協調一致,與同位階規(guī)章之間是否存在沖突,相關配套制度是否完備;
(五)規(guī)范性標準,即規(guī)章立法技術是否規(guī)范,是否影響到規(guī)章的正確、有效實施;
(六)操作性標準,即規(guī)章的概念界定是否明確,各項制度及其程序是否具體可行;
(七)實效性標準,即規(guī)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與執(zhí)行,是否已達到預期目的。
第四章評估程序與方法
第十二條立法后評估包括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評估報告形成階段。
第十三條立法后評估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評估小組;
(二)制訂評估方案,其中應當包括評估內容、調查提綱等;
(三)其他準備工作。
評估實施機關委托高等院校、社會評估機構、行業(yè)協會及其他有關單位開展立法后評估的,應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受委托評估單位開展立法后評估,其制訂的評估方案應當經委托機關審核同意。
第十四條立法后評估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規(guī)章實施前后的信息,歸納基本情況;
(二)對收集的信息資料進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第十五條立法后評估報告形成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評估小組對初步結論進行研究論證;
(二)起草評估報告;
(三)組織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論證;
(四)形成正式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立法后評估應當采用下列方法:
(一)通過新聞媒體、門戶網站公開征集社會公眾意見;
(二)走訪行政執(zhí)法單位、司法機關、行政相對人或者書面征求其意見;
(三)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
評估實施機關根據評估需要,還可以采用以下評估方法:
(一)發(fā)放調查問卷;
(二)實地考察;
(三)專題調研;
(四)個案分析;
(五)相關立法比較分析;
(六)成本效益分析;
(七)其他方法。
第十七條開展立法后評估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的權利。
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登載規(guī)章全文和評估相關事項等信息,聽取公眾意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口頭、書面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評估實施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參加立法后評估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立法后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五章評估報告與效力
第十九條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在年度評估計劃確定的期限內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
(三)評估結論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條評估實施機關所作的評估報告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經審核發(fā)現,在評估內容、評估程序、評估方法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退回重新組織評估。
評估報告的有關建議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進一步決定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的評估報告應當作為編制立法工作計劃,修改、廢止規(guī)章和改進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重要依據。相關部門對評估報告中完善制度以及改進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建議應當落實,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反饋。
評估報告的有關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形成決定的,相關部門應當實施,并將實施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評估報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外,應當依法公開。
第六章評估監(jiān)督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立法后評估工作應當納入部門績效評估的考核范圍。
第二十四條負責實施規(guī)章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視情提請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效能告誡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guī)定申報評估項目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評估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提交評估報告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落實改進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開展立法后評估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效規(guī)章,應當分期列入年度評估計劃,并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市行政機關對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開展后評估的,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6 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4月14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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