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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政辦發(fā)〔2018〕17號《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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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寧政辦發(fā)〔2018〕17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交通參與者的文明交通素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推進誠信南京建設,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駕駛人是指持有我市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包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許可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駕駛機動車的人員。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所有人是指在我市注冊登記機動車的自然人或法人單位。


本細則所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是指具有我市戶籍(含居住證)的自然人。


外?。ㄗ灾螀^(qū)、直轄市)、市車輛駕駛人、所有人或法人單位以及行人、乘車人在我市發(fā)生的交通失信行為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有違反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行為不認定為交通失信。


第三條 本細則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旅游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實施。


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應當實現(xiàn)信息共享,相關交通信用管理數(shù)據(jù)應當通過平臺流轉,并做到及時更正、補充和完善。


第四條 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準確、便利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加強宣傳引導,實行綜合應用、聯(lián)動獎懲,促進誠信南京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章 信息記錄、認定與歸集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基本信息應當記錄姓名、駕駛(身份)證號、準駕車型、初次領證時間等信息。


機動車所有人基本信息應當記錄姓名、身份證號、所屬機動車號牌、注冊登記時間等信息。


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基本信息應當記錄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


法人基本信息應當記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法人代表等信息。


第六條 交通違法行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含記分)、犯罪行為自有罪判決生效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自認定生效之日、交通違法曝光自曝光記錄公布之日、整改通知書自送達之日起進行交通信用等級認定。


第七條 存在多種交通失信行為的,應分別認定交通信用失信等級,并按照較高的交通信用失信等級進行認定。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的文明交通信用等級認定按照《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危險品運輸、校車服務、渣土運輸?shù)瓤拓涍\運輸企業(yè)以及共享單車企業(yè)進行交通安全責任檢查,對于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制發(fā)整改通知書,敦促其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未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的,按照下列方式進行信用等級認定:


(一)一年內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兩次下發(fā)整改通知書而未落實整改的,構成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二)一年內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三次下發(fā)整改通知書而未落實整改的,構成較重交通失信行為;


(三)一年內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五次下發(fā)整改通知書而未落實整改的,構成嚴重交通失信行為;


第十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一)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一年內累計達5次以上的;


(二)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一年內累計達5次以上的;


(三)駕駛無牌證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一年內累計達3次以上的;


(四)駕駛加裝動力、載人、載貨等非法裝置的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一年內累計達3次以上的;


(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造成他人重傷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以上,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在機動車道內以兜售物品、散發(fā)廣告、非法攔截機動車輛等方式擾亂社會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


(七)除本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外,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一年內有其他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達20次以上的。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較重交通失信行為:


(一)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被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一年內發(fā)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嚴重交通失信行為:


(一)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三)一年內發(fā)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第十三條 交通信用失信記錄自認定的失信等級之日起生效,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記錄,有效期1年;較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較重失信庫,有效期3年;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嚴重失信庫,有效期5年,期滿自動修復。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負責歸集本轄區(qū)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法人單位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等交通信用信息,并通過平臺及時流轉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本市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的判決情況及時反饋至市公安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判決情況錄入平臺,及時完善交通信用管理數(shù)據(jù)。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交通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管理機構前,可以通過發(fā)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失信人員失信等級、查詢方法、異議途徑等事項。


第三章 查詢、異議


第十六條 下列單位、個人可以按照以下規(guī)定到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詢交通信用信息:


(一)經被征信人授權查詢的單位或者個人,持書面授權書、單位證明、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授權范圍內查詢被征信人的交通信用信息;


(二)依法履行職權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持單位證明查詢交通信用信息;


(三)被征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查詢本人交通信用信息。


被征信人也可通過“我的南京”APP等網絡方式,經實名認證后實時查詢本人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對申請批量查詢交通信用信息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信用查詢報告。


第十八條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交通信用信息應當保持客觀、全面,且不得違規(guī)向本細則第十六條以外的人員提供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對基本信息登記、具體交通失信行為以及交通信用等級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憑本人有效證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基本信息登記有異議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回復申請人,確認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具體交通失信行為、交通信用等級認定有異議的,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于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核實予以變更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反饋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相應變更后應當及時回復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受理交通信用信息查詢、異議、修復申請時,應當審核申請人或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發(fā)現(xiàn)原身份信息或聯(lián)系方式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新,并通過數(shù)據(jù)交換平臺推送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相應變更。


第四章 應 用


第二十三條 市文明辦、公安、安監(jiān)、教育、城管、人社、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旅游、銀行、保險等部門和單位,在行政管理、資格資質認定、職業(yè)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評優(yōu)評先時,應當實施信用承諾、信用核查、信用報告制度,對交通信用實行聯(lián)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用事業(yè)單位和行業(yè)服務機構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對無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管理相對人、服務對象,實行優(yōu)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對具有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進行信用提醒或者誠信約談,敦促其糾正違法行為、誠信守法;對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實行聯(lián)動懲戒。


第二十五條 信用管理機構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嚴重失信的人員,可以通過網絡、電視、報紙、廣播等形式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行業(yè)機構在評優(yōu)評先時,應當經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查詢或提供信用查詢報告對參評對象進行信用審查,對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時,實行交通信用審查制度,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不得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


第二十八條 人社部門在組織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招錄時,應當將招錄對象交通信用情況納入考察。


第二十九條 建設部門在辦理房屋中介機構的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房地產估價師等執(zhí)業(yè)登記、年審時,應當審查其交通信用情況。對具有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自其嚴重交通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辦理執(zhí)業(yè)登記、年審等手續(xù)。


第三十條 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危險品運輸、校車服務、渣土運輸以及其他大型載客汽車、重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和專項作業(yè)車企業(yè)在招聘、管理駕駛人時,應當主動查詢、應用交通信用記錄。聘用單位對具有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應聘人員,應組織崗前警示教育、并經測試合格后方可準予上崗;對具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應聘人員,不予聘用;在同等條件下,無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優(yōu)先錄用。


交通運輸、教育、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對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危險品運輸、校車服務、渣土運輸以及其他大型載客汽車、重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和專項作業(yè)車企業(yè)駕駛人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應當通報所在單位;對具有較重交通失信記錄的,責令予以內部處罰、轉崗,不得在交通信用失信記錄修復前安排駕駛上述車輛;對具有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責令解除聘用。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人申領客貨運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資格證、教練員資格證等業(yè)務時,應當主動查詢、應用交通信用記錄。對具有較重及以上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申領教練員資格證、具有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申領客貨運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資格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商業(yè)銀行在審批發(fā)放個人、企業(yè)貸款時,對申請人無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可提高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對申請人有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應當視程度降低貸款額度、上浮貸款利率。審批發(fā)放信用卡時,對申請人具有較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應當降低授信額度,具有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可不予發(fā)放。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承保車輛保險、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等保險業(yè)務時,對無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可提高保險費率優(yōu)惠幅度;具有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可以不給予保險費率優(yōu)惠;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實施的交通違法行為,在法律規(guī)定幅度內給予從重處罰;具有一般、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駕駛證審驗、期滿換證業(yè)務時,應當分別要求參加不少于4小時、12小時、30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及參加路面執(zhí)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未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達到較重失信、嚴重失信的客貨運運輸企業(yè)及共享單車企業(yè),可以聯(lián)合交通、教育、建設、安監(jiān)等部門對其進行掛牌整治,并停辦相應車管業(yè)務。


第三十五條 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危險品運輸、校車服務、渣土運輸以及其他大型載客汽車、重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和專項作業(yè)車企業(yè)駕駛人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客貨運輸企業(yè)停業(yè)整頓,具有較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停業(yè)整頓一周;具有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停業(yè)整頓一個月;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不予簽注校車準駕資格。


第三十六條 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人員,在參加“南京市道德模范”“南京誠實守信好市民”“南京好人”等評選活動中,其失信記錄可以作為評選依據(jù)。


第五章 修 復


第三十七條 交通信用失信記錄,有效期滿后自動修復。


第三十八條 刑事判決、行政處罰、記分等經復議、復核、訴訟等法定事由被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行為失信等級應按照《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予以重新評定。


第三十九條 一年內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滿60個小時,或因見義勇為被市級以上(含)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可以對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記錄予以修復。


第四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救助對象因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有關資金償還義務被認定為嚴重交通失信行為的,在其主動履行資金償還義務,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可提前2年修復相應失信記錄。


第四十一條 除自動修復外,其他需要修復交通信用記錄的,當事人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于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符合條件的,通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修復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門負責對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本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督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市級機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考核體系。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guī)定報送交通信用失信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交通信用失信信息的;


(二)未按規(guī)定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guī)定披露交通信用失信信息的;


(三)未按規(guī)定出具信用查詢報告或者出具虛假信用查詢報告的;


(四)擅自修改、刪除交通信用記錄的;


(五)未按規(guī)定處理異議信息的;


(六)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聯(lián)動獎懲措施的;


(七)未按規(guī)定修復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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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寧政辦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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