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辦〔2019〕25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改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裁決工作規(guī)程若干條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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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改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裁決工作規(guī)程若干條款的通知》
廈府辦〔2019〕25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為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裁決工作機制,經研究,同意對《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裁決工作規(guī)程》(廈府辦〔2017〕69號)若干條款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由市政府依法裁決,具體裁決工作由市土地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房屋征收部門申請裁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三)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或產權審查證明及經房屋所在區(qū)人民政府審核確認的應安置人口材料;(四)測繪機構出具的被征收房屋結構、面積、平面示意圖及位于征收范圍內的位置示意圖;(五)安置房的結構、面積、平面示意圖;安置房為期房的,還應附周轉房或臨時過渡費發(fā)放的相關材料……”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上述修改內容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2月21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2月25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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