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fā)〔2005〕66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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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
黑政發(fā)〔2005〕66號
為促進全省對外貿易加快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國發(fā)〔2005〕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完善省以下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出口退稅省、地市、縣(市)負擔比例。從2005年1月1日起,對出口退稅超基數(shù)地方應負擔的7?5%部分(92.5%部分由中央負擔),按增值稅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地市、縣(市)負擔,其中,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地市、縣(市),其超基數(shù)7.5%部分由省全額補助;不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地市、縣(市),其超基數(shù)7.5%部分自行負擔。
二、重新核定出口退稅基數(shù)。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出口退稅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黑政發(fā)〔2004〕10號)規(guī)定,以2004年核定到地市的出口退稅基數(shù)為基礎,將出口退稅基數(shù)核定到地市、縣(市)(有關基數(shù)核定等具體辦法由省有關職能部門另文下發(fā))。
三、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從200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tǒng)一退庫(具體辦法另文下發(fā)),省里相應取消對地市、縣(市)出口退稅基數(shù)返還,地市、縣(市)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省級財政。
各地市、縣(市)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及省有關出口退稅負擔政策,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xiāng)鎮(zhèn)和企業(yè),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fā)展的措施。同時,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省政府黑政發(fā)〔2004〕10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出口退稅獎勵政策。
200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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