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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規(guī)〔2016〕8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武漢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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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武漢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武政規(guī)〔2016〕8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武漢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


資金采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資金(以下簡稱“三資”)管理,規(guī)范農村集體產權交易行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保護農村集體產權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鄂政辦發(fā)〔2015〕33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條例》的規(guī)定,堅持民主決策、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成立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公司、社區(qū)股份合作社等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擁有所有權、經營權的生產資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經營項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資源,以發(fā)包、出租、出讓、處置等方式,有償轉讓給其他法人、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或者使用。


農村集體資金采購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資金以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五條 市、區(qū)分別建立由監(jiān)察、組織、民政、財政、國土規(guī)劃、水務、農業(yè)(農村經管)、審計、工商、住房保障房管、園林和林業(yè)等部門組成的農村集體“三資”監(jiān)管工作聯(lián)席會議(以下簡稱聯(lián)席會議)制度,市、區(qū)農業(yè)(農村經管)部門為聯(lián)席會議召集單位,負責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和工作指導。


各街道(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的監(jiān)管和服務,負責對街道(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監(jiān)管代理服務中心進行監(jiān)管指導。


第六條 按照物價部門相關規(guī)定,對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交易服務費。


 

 


第二章 交易和采購范圍


 

 


第七條 下列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應當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


(一)法律規(guī)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四荒”地(系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林地、草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二)通過公共積累、投資投勞所興辦的集體企業(yè)資產或者權益,以及通過兼并、分立、有償轉讓等方式形成的股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興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各種工具、機器和設備等;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控股、參股、聯(lián)營、合資、合作的企業(yè)以及從事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業(yè)務的企業(yè)資產中,按照合同、協(xié)議、章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資產或者權益;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資產;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用于農、林、牧、副、漁業(yè)生產投入而形成的資產或者權益;


(七)國家、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對農村集體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捐贈的財物及其形成的資產,以及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yè)減免稅形成屬于集體所有的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yè)設立的專項資金,征用集體土地各項補償費中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生產經營者上繳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員上交的集體提留、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籌費及勞動義務工(不含國家使用的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形成的資產;


(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yè)所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境外投資所形成的資產、股權及其權益;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八條 下列使用農村集體資金進行采購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應當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公開采購:


(一)工程類: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維修工程、裝飾裝修等建設項目,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水土保護、園林綠化、環(huán)境治理等項目;


(二)貨物類:農業(yè)生產設施、農業(yè)生產工具、車輛、辦公用品和設備等項目;


(三)服務類:印刷、會務服務、專業(yè)咨詢、財務審計、教育培訓、信息系統(tǒng)開發(fā)維護、物業(yè)管理、工程監(jiān)理、工程設計、工程造價等。


 

 


第三章 交易和采購平臺


 

 


第九條 本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包括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區(qū)級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服務中心、街道(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服務站等機構,是為本市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作為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的平臺,為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fā)布、組織交易、交易鑒證等服務,并提供政策咨詢、項目包裝、價款結算、業(yè)務培訓、價格指導、資產評估、投融資、招投標等相關配套服務。


第十條 進入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行為,須統(tǒng)一使用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的交易管理系統(tǒng)軟件,以實現信息公開、資源共享、高效運行、實時監(jiān)管。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項目,交易和采購主體可自愿選擇到各級交易平臺辦理。


 

 


第四章 交易和采購程序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應當按照《武漢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guī)定進行。交易方式可采取協(xié)議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農村集體資金采購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采購方式可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方式。


第十三條 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對進場完成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行為和農村集體資金采購行為出具憑證,該憑證作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部門賬務管理和撥付資金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監(jiān)管和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行為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平調、破壞,以及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十五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過程中,因特殊情況影響,導致交易活動和采購行為無法正常開展,經處理仍未能解決的,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和委托方有權作出中止交易(采購)、終止交易(采購)、延期交易(采購)的決定,同時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及時公告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過程,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依照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構成違紀的,移交監(jiān)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 擅自將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的標的額、面積等進行分拆,以規(guī)避進入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和采購的;


(二) 采取提供虛假資料、隱瞞事實真相等不正當手段,實現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集體資金采購的;


(三) 不按照規(guī)定通過民主表決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部門審查,徇私舞弊發(fā)包、出租、出讓等處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進行集體資金采購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武政規(guī)[2016]8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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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武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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